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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庭能繞開中國強制仲裁南海爭端?

http://www.CRNTT.com   2013-03-27 09:39:58  


 
國際海洋法法庭如果真做出仲裁,意味著什麼?

  多數時候,國際海洋法法庭的仲裁結果具有強制性

  聯合國承認國際海洋法法庭是一個具有管轄權的獨立國際私法機構,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有約束力的強制程序之一。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或《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其它爭端解決程序,如國際法院、仲裁法庭和特別仲裁法庭等途徑解決爭端,其中調解、特別仲裁庭、特別分庭和海底分庭的管轄都是強制性的。所以如果仲裁庭真的對有關中國的問題進行了仲裁,這種裁決是有強制性的,理論上,中國作為締約國是必須遵守的。

  但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強制仲裁不一定適用於南海爭端

  國際海洋法法庭的仲裁的強制性是否對中菲南海爭端適用也還有一些不同的說法。一個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第3節第298條規定,如果當事方之間的爭端涉及到大陸或島嶼主權,可以不接受強制仲裁。締約國有權在任何時候做出書面說明,表明不接受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強制仲裁。也就說,中國如果回應,其實是有權終止的此次仲裁的。另一個說法來自參與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中國代表團代表、國家海洋局戰略研究所原副所長陳德恭。他說,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針對“國際海洋法法庭對發生在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爭端的解決是否有強制管轄權”這一問題是作為一個選擇性的議定書,由各國自願簽署的。而當時中國並未簽署這部分文件,所以中國雖然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但是在這些問題上,國際海洋法庭其實對中國並沒有強制管轄權。

  最後,國際海洋法法庭也不能保證仲裁結果被執行

  在管轄權層面存在變數,在執行層面更是如此,特別是針對這類領土爭端,國際海洋法法庭和國際法院都面臨類似的問題,即判決雖然在法理上和法律效應都在,但並不能直接左右當事國的行為。這種執行難,國際海洋法法庭由於創建時間短,承接相關案件少,例子還不多。但國際法院遭遇的執行難卻有不少,由於兩者在執行規定上的類似,所以類比起來也並無不妥。

  最近的案例,發生在2012年11月19日,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就拉丁美洲的哥倫比亞與尼加拉瓜之間的島嶼主權爭議作出最終判決,但是裁決一經作出就遭到哥倫比亞政府的反對,而國際法院審理此案花費了11年時間。其它拒絕執行的案例也有:在“科孚海峽案”中的阿爾巴尼亞、“在尼加拉瓜境內及針對尼加拉瓜的軍事與准軍事活動案”中的美國和“黑海海洋劃界案”中的烏克蘭等國都沒有遵守國際法院的判決。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的專家畢家瑋認為,由於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並無關於遵守執行其判決的標準或定義,使得國家可以通過執行部分判決或者聲稱會遵守判決來規避最終判決的執行。《國際法院規約》第五十九條關於國際法院判決的規定中,就僅僅明確了裁判對當事國具有拘束力,但並未就法院裁判的執行問題作出具體規定,也未規定當事國在不遵守判決時應當如何處理。從國際實踐來看,儘管在大多數案件中,當事國並未明確聲明不執行國際法院或國際海洋法庭的判決,但相當數量的實踐表明當事國並未“合理”、“善意”地完全遵守判決,而僅是部分履行,甚至不遵守判決。

結語

  即便國際海洋法法庭的仲裁對中國不利,那對中國也是無強制性,對南海爭端的解決也沒有什麼決定性意義。但這次菲律賓主動通過國際規則爭取利益的方式,卻值得中國在今後面對國際爭端時學習。(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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