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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強硬”是明抗菲律賓暗拒大陸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14 09:03:09 |
為何會致如此?看來直接原因是,菲律賓違反國際公法在先,台灣“以牙還牙”而已。何況,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體,不受《聯合國憲章》所約束。實際上,發生血案的海域,是台灣與菲律賓分別的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海域的重疊地區。本來,按照《國際海洋法公約》規定,專屬經濟區不具有公海的性質,也不屬於領海,而是自成一類的海域。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擁有勘探和開發的權利,未經沿海國同意,非沿海國不得進行開發和勘探;但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並應以符合《公約》規定的方式行事。而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必須提出對其專屬經濟區的主張意見,並予以國內立法。在與其他沿海國發生重疊的海域,應當進行談判並簽署劃界協議。而菲律賓不但尚未與台灣洽談劃界協議,而且更未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定協議,因而是屬於爭議地區。即使是是自認為對方漁船“入侵”,也只能是以非致命性的方式驅離。比如,日本算是“船堅炮利”的了,在《台日漁業協議》簽署之前,對在釣魚島海域捕魚作業的台灣漁船,也只是以水炮或碰撞方式等非致命的方式驅離而已,並未使用致命性的武器。而“要空軍沒有空軍,要海軍沒有海軍”的菲律賓,其海岸警衛隊竟然使用了輕武器,並連續開了五十多槍,就是嚴重的違反包括《國際海洋公法》在內的多項國際公法規定的行為。既然你做了“初一”,我也可以做“十五”。何況,菲律賓的違法,是屬於屠殺生命的最嚴重罪行;而台灣的行為,並不危及對方生命,至多也只是“違規”而已。 其實,馬英九所提出的三點“懲罰措施”,並非是在國際關係上最嚴重的開戰,也不是次一級的“斷交”(本來就沒有“斷交”可言,與之對應的只是“斷絕互派代表關係”),而只不過是互召“代表”返回而已,並非是驅逐菲律賓“代表”;而凍結菲勞更只是“小兒科”,亦即是不再批出新的菲勞名額而已,而並非驅逐菲律賓外勞出境。因此可以說,馬英九的“最後通牒”,是“殺雞用牛刀”,有點“濫用國際關係武器”之嫌。 因此,我們只能是從另外的角度,去理解馬英九此舉的真正用意。實際上,在“最後通牒”的“四項嚴正要求”中,有一項是“進行台菲漁業協議談判”。因此,馬英九是在與日本簽署“漁業協議”,嚐到了連中國大陸也無法得到的“外交甜頭”之後,希望能“食過翻尋味”,籍著此次事件,迫使菲律賓與台灣進行經濟專屬海域劃界談判,並達成協議,“再威一次”給雖然是聯合國會員體,也是《國際海洋法公約》的簽署國,卻仍未能與周邊沿海國簽署經濟專屬海域劃界協議的中國大陸看,從而直接反駁“胡連會”《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中,關於解決台灣國際空間問題必須經過兩岸協商的定論。實際上,最近馬政府要自行與新加坡及美國洽商自由貿易協議,還要參加旨在圍堵中國大陸的“跨太平洋區域合作機制”,就含有這種“不服氣”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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