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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加強中國優勢戰略礦產資源的保護

http://www.CRNTT.com   2013-07-11 08:47:34  


 
  出口管制制度不違反國際法

  文章認為,對優勢戰略礦產資源的出口建立出口管制制度並不違反國際法,並有可資借鑒的先例。關貿總協定第21條“安全例外”規定,在特定安全利益受到威脅的情況下,WTO成員國有權暫時停止施行WTO的特定義務,對相關出口採取管制措施。對於“安全例外”,全球範圍內已經形成共識,即在“安全例外”條款所列的範圍內一締約方所實施的任何措施,並不違背關貿總協定要求各締約方承擔的條約義務。

  環顧世界,出口管制的理念和實踐已經被廣泛接受,美、歐、日、俄、印等主要發達經濟體和發展中大國均已採取此種方式,通過對貿易商品附屬政治屬性實現對自由貿易的干預。實際上,多年來,歐美等西方國家實行出口管制獲利良多。而包括美國在內的國家長期對部分資源類商品實施出口管制也成為可借鑒的先例。根據美國出口管制法的規定,實施出口管制的資源量商品包括石油及石油製品、馬匹和西部紅雪鬆三類。美國要求將原油出口至包括加拿大在內的所有目的地均需許可證;經海運向任何目的地出口的馬匹均需要申請許可證;以及向任何目的地出口的未加工的西部紅雪鬆均需要申請許可證。

  中國業已建立出口管制制度並有效推行,具有法律法規基礎。從少數優勢礦產資源入手進行管制,制度建立和實行的成本相對較低,有利於起步階段的經驗積累。而且從影響面看,即便新制度的建立會引起其他貿易夥伴的反應,但因涉及的商品範圍有限,影響也會相對較弱。從各國發展的歷史經驗和中國已有的制度基礎來看,實施優勢戰略性資源出口管制制度具備可行性,也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

  制度運行亟需配套保障

  文章稱,儘管制度可行,但不能盲目樂觀。雖然中國已然建立了出口管制制度,並通過多種渠道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保持信息的溝通與協作,但總體上仍未被這些協議所接納。要在原有的制度基礎上建立能夠滿足中國需求的戰略優勢礦產資源的出口管制制度,需要進行總體設計和謀劃,確立明確的指導原則,並集中優勢力量,加強推進。在中國建立優勢戰略礦產資源的出口管制制度難以一蹴而就,需要審慎操作、統籌兼顧、多方配合。

  在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必須拓展國際空間,積極參與各類出口管制領域相關的國際協議,與各國建立良好的政治互信和溝通機制,減少信息傳遞的時滯與錯誤信號的發出。要為建立和實施優勢戰略礦產資源出口管制制度提供法律基礎,就需建立相對完善、有效的有關國內法律基礎。政府部門責任重大,需要建立健全各類部門規章制度,為優勢戰略資源出口管制的具體實施提供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和規範,尤其需要在涉及多部門權責利時減少摩擦、形成合力。應加強行業組織橋梁和紐帶作用的發揮,減少信息傳遞中的損耗和失真,同時協調相關企業的需求和利益,為企業形成合力提供引導和扶持。還要注重中介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為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實現各個相關主體的協作配合,以實現建立優勢戰略礦產資源出口管制制度的目的,服務中國的長期戰略利益。

  在對外宣傳和溝通方面,應統一對外口徑,並充分利用各種多雙邊外交場合,在領導人演講中適當提及制度的建立與實施的目的與考量,盡量減少誤解。要發揮中國外交、商務等駐外機構的作用,做好相關工作的解釋和說明,盡量避免過激的反應和連帶產生的負面經濟效果。要積極推動民間文化、商務交往的機會,通過企業間合作消除隔閡,並打開更多領域的合作路徑,實現雙方的互利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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