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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站強制引產:於法無據,涉嫌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8-08 12:05:38  


 
  計生委數次表態、發文,要求下屬單位杜絕對孕婦“大月份引產”,強制引產在政府內部也被禁止

  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國曾有地方性法律文件規定對於拒不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懷孕婦女“強制執行人工流產,終止妊娠”。 進入九十年代後,上述文字就已從地方性法律文件中淡出。2004年2月,國家人口計生委辦公廳發布《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愛女孩行動”實施方案》,其中第三條第三款明文規定“禁止28周以上的引產和28周以下選擇性別的引產,嚴格限制非醫學等原因的其他中期引產”。2012年7月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半年工作會議上,國家人口計生委主任王俠表示,我國仍將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不動搖,但同時也要堅決杜絕大月份引產,堅決避免因違法行政引發惡性案件。2013年,國家衛計委主任李斌在計劃生育基層工作座談會上也表示,堅決杜絕大月份引產等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惡性事件發生。所以強制引產即使在政府機構的內部文件上,也是被摒棄而毫無理據的。   
 
強制引產傷害孕婦人身,計生站、醫院均違法  
 
  醫院未確切征得孕婦本人及其親屬的同意就引產,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且侵犯孕婦民法上的意思自治權

  正常情況下,醫生對於引產手術應該非常慎重,因為終止妊娠手術涉及的倫理、道德、法律問題非常多。從醫學上講,大月份引產屬於風險性比較大的手術,僅限於自然終止或胎兒畸形、孕婦身體不適於繼續妊娠等情形,該類手術屬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必須經過患者同意的診療措施。所以,醫生在實施手術前,必須征得孕婦本人及其親屬的同意,並簽署同意文件,才可以進行此類手術。從相關報道中看,漣源孕婦被引產並非出自她的本人意願。如果未征得孕婦本人和其親屬或關係人的同意,則醫生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也就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權。基於以上事實,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將難逃責任追究。 

  強制引產對孕婦能造成輕傷或重傷,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即使龔起鳳的精神病和墮胎手術無關,也不代表計生站方面可以完全免除刑責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故意傷害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而公訴案件是受害人所受到的傷害鑒定為重傷,如鑒定為輕傷,則為受害人的自訴案件。

  而終止妊娠的手術風險相對較大,容易出現很多意外,包括羊水栓塞、大出血、難產、子宮破裂、子宮穿孔、產後感染、繼發不孕、甚至死亡等多種危害孕婦生命健康的後果。一旦出現這些情況時,依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司發[1990]6號)第42條的規定,將“損傷之孕婦難免流產”認定構成輕傷。按照《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第78條的規定,將“孕婦損傷引起早產、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並發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認定構成重傷。

  因此在強制墮胎案件中,應該視孕婦流產後鑒定的狀況做出判斷,如果流產並無其它並發症,則構成輕傷,按照《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由受害人自訴,在法院認定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孕婦流產後有其它並發症,則構成重傷,應由檢察機關公訴,按照《刑法》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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