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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路在何方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15 13:53:58 |
“花岡和解”賠款變善款,中國民間對日索賠相當尷尬 缺乏公平公正的“花岡和解”,是日本企業對付中國民間訴訟的榜樣 據日本《外務省報告書》記載,在抗日戰爭期間,4萬多中國平民和戰俘被強擄到日本,被迫從事超強度的苦役,其中有986人在秋田縣大館市原鹿島組所屬下的花岡礦山服苦役。由於無法忍受超強度勞動和摧殘,中國人起而反抗,最終被日本鎮壓,418名同胞遇害。這一事件被稱為“花岡慘案”。 自1984年起,“花岡慘案”的幸存者開始與鹿島公司進行交涉,要求鹿島公司“謝罪、建館、賠償每人500萬日元”,直到2000年11月29日,經過20多次艱難曲折的法庭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從一開始就飽受爭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條款》裡,鹿島公司不承認自己負有法律責任,鹿島公司掏出了的5億日元,被“作為一種對在花岡出張所受難的人予以祭奠等的表示”,“用於對受難者的祭奠以及追悼和受難者及其遺屬的自立、護理以及後代的教育等方面”,通俗說來,就是“香火錢”。 賠款變善款後,鹿島公司還有進一步的要求:“包括原告在內的所有受難者及其遺屬確認花岡事件的所有問題都己解決,放棄今後在日本國內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一切要求權。如今後原告以外的其他人向被告提出補償等要求時……原告及利害關係人(中國紅十字會)有責任進行解決,承諾不給被告造成任何負擔。”十分顯然,這些條款的內容已經嚴重侵犯了花岡事件除11名原告以外的其他花岡事件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協議不能拘束第三者,這是國際社會各國普遍公認的一項法律原則。 日本司法制度受英美法系影響較深,司法機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遵循參考之前的判例。“花岡和解”成為日本企業對付中國民間訴訟的法寶,在“花岡和解”之後,“大江山和解” 、“安野和解”都多多少少有“花岡和解”的影子。在這些“和解”中,被告企業同樣沒有承認事實和謝罪,同樣把“賠償金”定性為“救濟性質的補償,而不是賠償”。 對於這樣的一種“和解”,國內及海外的一些華人學者,甚至日本方面也提出質疑,認為“和解”缺乏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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