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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重建幕後:首接萬言書替人洗沉冤

http://www.CRNTT.com   2009-01-16 05:51:48  


 
  收到哥哥的申訴書,妹妹郭百聰連夜坐火車趕到北京,將材料交到了最高檢的信訪廳。 

  1979年,最高檢會同內蒙古檢察院和山西檢察院復查了郭子光的案件,幷爲郭子光平反。同年,郭子光被安置在包頭機械局職工大學工作。 

  “沒有檢察院的重新設立,我不會那麽快獲得自由。”郭子光說,獄中拿到平反决定時他百感交集。 

  恢復檢察系統後,郭子光是第一個被平反的,但因此獲得平反的遠不止他一人。據不完全統計,從1979年到1984年,全國共平反冤假錯案402000多件,一部分是檢察院直接平反糾正的,大部分是檢察機關協同有關部門糾正的。 

  1980年1月,刑法、刑事訴訟法生效實施,最高檢檢察長黃火青指出,檢察機關要做到不枉不縱,防止或减少錯漏案件發生。 

  最高檢要求取締“學習班” 

  “文革”期間,很多人與郭子光一樣,遭受不公正的對待。不過,他們中很多人是被關進各地舉辦的“學習班”。 

  但由于“左”傾思想影響,這種群衆自我教育的場所,經常出現刑訊逼供等現象。 

  “文革”之後,一些地方和單位仍沿襲“學習班”的做法,對一些所謂有問題的人,采取變相的逮捕關押、刑訊逼供、限制人身自由等。 

  這裏面,遼寧本溪彩屯煤礦的“法制學習班”是個典型。在1978年收押的231人中,絕大多數人是憑某個單位、某個領導人的一個電話或口頭通知就被收押了,除依法處理的31人外,其餘的200人,有的僅有一般違法行爲,有的是無辜者,關押時間長的在半年、一年以上,短的也不少于10天、半月。所有人進去時先搜身、財物統一保管、不准帶錢糧、不准外出買東西,不准回家,同家屬見面要經過批准,工作人員在旁監視,勞動時有人監管,不准隨便走動,如有違反便有體罰,體罰手段有10多種。 

  根據各地的反映,最高檢調查研究後,認爲“學習班”實爲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違法亂紀行爲,根據刑訴法,查處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案件,屬于檢察機關的偵查管轄範圍。 

  《當代中國的檢察制度》一書記載,1979年初,最高檢黨組就這一問題向時任中央紀委書記陳雲寫了專題報告,建議“學習班”一律撤銷,嚴禁再辦。專題報告引起了陳雲等人重視,他們指示最高檢以本單位的名義下達所屬系統參照執行。 

  本溪市委接到本溪市檢察院的報告後,非常重視,要求各單位所辦“學習班”一律撤銷。同年,全國其他地方的學習班先後也都停辦。 

  恢復無關四人幫審判 

  1980年,對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的公審開始,此前成立特別檢察廳組織公訴工作,黃火青任廳長。 

  最高檢原研究室主任趙汝琨說,檢察院歷史上有兩次重大審判,一是審判二戰戰犯,二是審判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 

  審判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時,檢察機關著重解决了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一案起訴,不把兩個集團一起起訴和審理,就很難弄清整個的反革命陰謀和罪行;二是區分罪與非罪、集團罪與個人罪的問題;三是關于鑒別、認定證據的問題,確保證據的確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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