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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光遠:警惕“地方債”的體制風險

http://www.CRNTT.com   2009-02-19 11:11:18  


允許地方政府發債,需對風險未雨綢繆。
  中評社北京2月19日訊/上海《東方早報》2月17日載文“馬光遠:警惕“地方債”的體制風險”,文章說,中國地方政府發債有望在近期開閘,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其意義是革命性的但考慮到目前諸多的制度性殘缺,對于地方發債所蘊含和可能引發的風險必須未雨綢繆,幷最終通過對地方發債專門予以立法的方式確認和完善。全文如下:

  2月17日,十一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委員長會議聽取了《國務院關于安排發行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的報告》,這是官方第一次在正式的公開文件中提及“地方政府債券”。這意味著,地方政府發債有望在近期開閘。

  在歐美一些國家,地方政府發債的規模往往超過中央政府,但我國《預算法》一直禁止地方政府發債和預算赤字,這樣就使地方政府的財務狀况一直呈現一個不能自圓其說的尷尬狀態:一方面地方大量事務性建設呈現出對資金的極度渴求,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法律規定不能負債的情况下,只能過度依賴銀行和土地收入,承擔巨額的“隱性債務”。因此,在金融危機的特殊時期,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啓動經濟刺激計劃,同時亦讓地方“隱性債務”陽光化,擺脫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無疑是一個合理的選項。

  中央政府一直不肯賦予地方舉債權的直接原因,無疑是出于風險的考慮,對于行政架構上存在諸多治理和監督空白的地方政府而言,允許其發債很可能是打開“潘多拉的盒子”。因此,地方政府能否成功發債,關鍵是如何合理設計風險控制和監督機制。從目前媒體披露的設計看, 2009年擬發行的2000億元地方債將通過中央政府“代發代還”的形式,由中央政府根據各地的還債能力等審批和分配額度,幷將發債的主體限定在省級政府和計劃單列市這一級;在募集資金的使用上,規定發債募集資金只能用于中央財政投資地方項目的配套工程,以及民生項目,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在監督機制上,將地方債券所募集的資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報人民代表大會審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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