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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乎情理止乎法律 雖不中亦不遠

http://www.CRNTT.com   2009-04-17 11:36:28  


 
  嗚呼哀哉!不合情理的行為,似乎還能得到法律的保護,除了有能力和權力訂立這種條款的大人先生外,小老百姓怎能不氣出心疼病來也麼哥!然詛咒歸詛咒,總得尋求解決之方。經夢中咨詢青天大老爺包拯先生,才曉得出現諸如此類的理法衝突,非法律自身之過,乃法律形式主義在作怪。再拜請化解之道,答曰:“‘不折騰’三字而已。” 

  遇到問題,只重形式,不重實質;只鋸箭杆,不拔箭頭,一會兒“依法這樣”,一會兒“依法那樣”。具體對“起開始”型的條款,則會如此展開法律推理:不是您們雙方都簽字了麼?人家甲方又沒摁著您乙方的手簽字。既然簽了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32條不是曰過嗎?“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法不合理的是非,遂折騰出來了矣! 

  以實質主義眼光考量,法律不過是情理的形式外化,情理乃法律之實質基礎,“起開始”型既然不合情理,又豈能合乎法律。民法的精神是啥,曰“公平”。合同法的原則是啥?曰“還是公平”。“起開始”型公平乎?恐怕幼兒園的小朋友都會說不公平。另據合同法第12條規定,“履行期限”是合同內容的必備條款,而“起開始”型是只有“期”,沒有“限”。既違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又違背法律的具體規定,焉能有效? 

  古人頒布法典時,總會大力宣稱:“律設大法,例順人情”。法律與情理,本應相通,豈能是一個往東,一個往西乎哉!法律要是總和常情常理對著幹,就是窮折騰,就會失去文化土壤,失去人性基礎,那簡直是蓬克的腦袋———亂法(發),比和尚的腦殼———無法(發),還要糟糕。在法制生活中,惟有堅守“無以法害理”的信念,才能避免法律形式主義帶來的危害,減少合法不合理的現象。法諺有雲:“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實踐表明,大凡一種行為,往往有多種法律條文進行調整。取甲條文,則原告贏;取乙條文,則被告贏。誠如荀子所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善人持之則揚其善,惡人操之則播其惡。如何取舍,全憑人之良知耳。 

  有高層人士曰:“司法要以人民群衆滿不滿意為評價標准。”善哉斯言!人民群衆靠什麼來評價?非法律知識,乃情理常識也。表明了領導者對常情常理常識的重視。吾國法律法規數以萬計,而欲人人學以致用,如“挾泰山以超北海,非不願也,實不能也”。若讓民衆事事都依情理而為,則簡單易行。西人的陪審團,專門由沒受過系統法律訓練的一般民衆組成,律師者流反倒不許加入,其作出判斷,運用的正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智慧。發乎情理而止乎法律,心誠求之,雖不中不遠矣! 

  理法相通,誠法治之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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