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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塑造”日本:臨震不亂的國民秩序

http://www.CRNTT.com   2011-03-15 09:12:28  


 
  政府並未充分認識到自衛隊在和平時期的意義,軍隊優勢被浪費

  日本自衛隊的裝備和訓練有素的隊員本來可以在危機管理中發揮救災搶險的優勢,但是由於戰後奉行和平主義的日本政府官員對軍隊持反感態度,對是否向自衛隊求助猶豫不決。同時,日本自衛隊法規定,自衛隊參與地方救災工作,所在地的知事事先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請求自衛隊派出,否則如電話、傳真等其他方式均無效。所以這就造成了自衛隊在阪神大地震發生後,軍隊遲遲不能行動起來救災搶險,致使火災蔓延,災情擴大,延誤了搶救的最佳時機。
    
痛定思痛 政府從制度上著手改革  
      
  95年後日本對法律法規大幅修改,日本形成涵蓋災害全過程的法律體系

  1963年制定的《防災基本計劃》是日本全國危機管理對策的綱領性文件,1971年曾經做過局部的修改和調整。歷時24年後,日本政府根據《災害對策基本法》第34條第1款,由中央政府危機管理最高決策機構“中央防災會議”按照嚴格的法規程序對《防災基本計劃》進行了全面的修改。 

  到2002年,全國部門性的防災計劃——《防災業務計劃》和地方政府的防災計劃——《區域防災計劃》修改完成,日本形成了一個以內閣府為核心的、從中央到地方、層層深入的防災對策計劃體系。除了對防災計劃修改完善外,日本的整個災害法律體系也在不斷改進完善,日本防災基本大法《災害對策基本法》不僅大幅修改,此後還頒布實施了與災害的各個階段“備災——應急響應——災後恢復重建”相關的多項法律法規。

  設置中央級別的防災機構,修改《內閣法》提高首相危機時的管理權力

  阪神大地震後,“中央防災會議”改設在內閣府,由內閣首相擔任會長;原國土廳所屬的防災事務局也隨之調整到內閣府。此外通過“內閣會議”、“安全保障會議”、“金融危機對策會議”等決策機構制定危機對策,並由警察廳、防衛廳、消防廳等部門配合實施。1996年在首相官邸建立了以內閣首相為最高指揮官、常設性的危機管理機構,負責應對包括戰爭在內的所有危機。

  1999年根據修改後的《內閣法》第15條的規定,內閣府新增了由首相任命的、擁有統一協調各個部門權限的“內閣危機管理監理”(其職位相當於內閣副大臣),同時還將原來的內閣安全保障室擴展為內閣安全保障與危機管理室,共同負責處理內閣府中有關危機管理(國防除外)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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