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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案存疑重審 疑犯稱遭李剛逼供

http://www.CRNTT.com   2011-03-29 11:51:28  


 
  首先,民警石俊鵬在現場勘驗時,在臥室門口發現的是一只紅酒酒瓶,並攝有照片。為什麼公安機關指紋送檢報告上顯示的是XO酒瓶?

  其次,警方只從酒瓶上采集到一枚中指的指紋,而且是指尖朝上。那麼指尖朝上,怎麼能握住酒瓶呢?還有,為什麼沒有在現場采集到其他腳印或指紋呢?

  王朝在獄中曾回憶了這樣一個細節,2006年9月28日,一個朋友曾給他介紹認識一位保定的“歌廳老板”。王朝到場後,這位老板指著桌上的一瓶XO酒要請大家喝。王朝用手將酒推開,表示自己請客。

  王朝說,後來接受審訊時才發現,那“歌廳老板”便是北市區刑偵大隊幹警王小龍。

  楊惠賢懷疑,警方可能從她兒子王朝處騙取指紋。

  一位曾參與審理王朝案的法官告訴記者,“我做過這麼多年的刑庭法官,可以負責任地告訴你,現場只能找到一枚嫌疑人指紋的情況基本不存在。一般現場會有許多指紋和腳印的。”

  疑點三:證人為何改證詞?

  警方又出具一份新證詞和原供完全相反;該證人告訴記者那是警方“誘導性”問話的結果

  王朝案第二次庭審是在在2007年6月27日。在兩次庭審中,主審法官曹雲廷均持王朝無罪的觀點。

  2007年8月底,曹雲廷打算前往石家莊,詢問移動公司出具話單的情形,以及聽取公務員郭永軍的證言。在曹雲廷動身之前,王朝案的主審法官發生變動,曹雲廷不再參與此案。

  “這兩個證據一旦由法院采集,或許能成為直接支持王朝無罪的證據。”一名參與審理王朝案的法官說。

  2007年9月3日,王朝案進行第三次庭審。

  審判過程中,保定北市區公安局副局長李剛進入法庭,當庭呈上一份新的證言。那是一份當天凌晨三點,幹警王小龍從石家莊邢世平處取得的證言。

  邢世平證明:王朝在2006年8月11日上午,不僅沒有在石家莊處理車事故,還告訴邢他人在保定。

  律師李波告訴記者,按照法律規定,證據提交應在審理階段之前,審理階段開始後再提交,不合法。

  該案一審於2007年12月10日判決。

  法院沒有認定手機通話清單作為證據的真實性,但認定了,案發現場指紋為王朝所留,且有邢世平等證人證言和高速公路監管處信息佐證,判處王朝搶劫罪成立。

  18天後,王朝案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今年3月18日,記者採訪邢世平,邢回憶了3年多前,幹警王小龍凌晨找他取證的場景:“他先給我看了一張移動的話單,話單顯示王朝的手機在8月11日確實漫游到保定,我就相信王朝一定是搶劫了。”

  邢世平承認,警方的問話“有誘導性”。他舉例說,警方會先問他“王朝是否在外地跟他打電話”,而王朝確實曾打電話說他在外地,但那是在案發前幾天;警方還會問,王朝是否某個早上給他打電話。

  邢世平說,在經過“巧妙的提問和組合”,最後就成了一份與他提供給王朝律師截然相反的證言。

  省高院: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

  省高院認為,被告人提供的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並發回北市區法院重審

  2007年12月14日,一審宣判的當天,王朝的母親楊惠賢收到北市區公安局三名幹警當面交給她的一封舉報信,信中稱,李剛是為幫助朋友,而將王朝投入監獄。

  在獄中的王朝也曾對母親說,他在接受審訊時,幹警曾暗示過他工程款的問題,但沒有更多的暗示。

  3月27日,李剛對記者說,王朝的案子和工程款沒關係。王小龍是一名普通民警,和王朝從來不認識,也沒來往過。“這不是一個人在做這個案子,而是一個專案組在做的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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