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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莊案突現續集……

http://www.CRNTT.com   2011-04-14 12:25:56  


   
  據知情人士介紹,李莊之前所在的康達所合夥人唐新波和李莊原來的律師助理田劼隨後被選為李莊代理律師。
  
  兩位律師要求先後致電江北區看守所、江北區公安分局、重慶市公安局三家,希望能和負責調查李莊案新情況的專案組聯繫,得到回覆皆是“不知道”的情況下,給三家分別發了律師函,要求會見李莊。
  
  六月初,看守所同意律師會見李莊,李莊在會見中告訴律師。重慶警方已經找過他,詢問龔剛模案中收取當事人30萬元用以召開專家論證會一事,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認為此事涉嫌合同詐騙罪。
  
  李莊自言,準備分批次舉行專家論證會,第一次專家論證會花了5萬元,剛舉行完第一次,李莊就被重慶警方刑事拘留。
  
  一直關注李莊案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陸敏指出,李莊和當事人簽訂合同,屬於民法意思自治範疇,不因以刑事犯罪論處。
  
  在唐新波和田劼第一次會見李莊後,李艶芳於去年11月份再次跟看守所聯繫,要求會見李莊,“至今看守所都沒有同意”。
  
  陸敏表示,在李莊案判決生效之後,家屬就有權會見李莊。但是重慶警方以新情況為由,拒絕家屬會見,如果此種拒絕合法的話,前提是李莊案一判完,就進入新一輪偵查中。
  
  “但即使如此,還是不合法,因為從去年2月份到現在李莊已經被羈押一年多,明顯超過了偵查階段的合法羈押期限。”
  
  第二季:程序和實體皆違法?
  
  4月2日李艶芳突然接到重慶檢察院的口頭告知讓其盡快為李莊漏罪請律師。
  
  當天,楊學林和魏汝久兩位律師接受李艶芳委托。李莊案第二季緊鑼密鼓,登台上演。
  
  4月6日,楊學林和魏汝久奔赴重慶,會見李莊,拿到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
  
  起訴書中稱李莊“因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於2010年2月9日被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莊涉嫌合同詐騙罪、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於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經過審查,去除公安起訴意見書中定的另一罪名“合同詐騙罪”,以“辯護人妨礙作證罪”起訴。
  
  起訴書中說,“本院認為,被告人李莊在履行刑事辯護職責中,為幫助他人開脫罪責,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有西表示,魏汝久當天拿到起訴書後電話告知他,原先的公安起訴意見書中關於情節“辯護人妨礙作證罪”有兩個情節,現在改為一個,犯罪地為上海徐匯區,情節為某挪用資金案辯護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試圖改變證人證言。
  
  楊學林介紹,在4月6日下午在看守所會見李莊的過程中,李莊對起訴書指控他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他認為所謂他在上海“引誘、教唆”證人違背客觀事實改變證言,證人按照他的授意向法庭進行虛假陳述,根本不是事實。
  
  在會見李莊的過程中,李莊認為他被指控的犯罪發生在上海,依法應當由上海的司法部門管轄。楊學林和魏汝久同意李莊這一觀點。
  
  會見持續了3個小時,從二點半到五點半,會見結束時,楊學林問李莊:“我們有沒有向你眨巴眼睛呀?”李莊堅決地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眨!”
  
  “重慶此次對李莊追訴的司法程序,從立案、管轄、偵查、取證到起訴、審判,都是明顯違法。”陳有西認為,“實體上的定罪理由更找不到任何合法性的基礎。”
  
  4月7日上午,魏汝久律師再次前往看守所會見李莊,就控方證據與李莊詳細交換意見。並同江北法院合議庭法官就審理程序和開庭相關事宜進行了晤面,送達了李莊案《管轄異議申請書》。
  
  申請書中說,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對李莊漏罪案依法不具有管轄權,且無法保證本案的公正審理;故書面申請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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