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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判刑,應有輕重緩急

http://www.CRNTT.com   2011-05-18 11:00:52  


 

  一律入刑,一律拘役:“一刀切”執法讓原有“四級”蕩然無存

  隨著危險駕駛罪的出現和醉駕的“一律入刑一律拘役”懲罰,讓之前的四級標準“蕩然無存”。中國新聞網17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來,各地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經核實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新的罪名開始實行後,在全國各地掀起抓醉駕第一人的熱潮,運動式執法再次露出端倪。

  ■ 匆忙入刑,更多因素無法充分考量

  在日本賣酒給司機視為共犯,乘坐醉酒司機汽車也需“連坐”

  日本2008年通過的新道路交通法規定,除了對酒駕者本人處罰外,還新設了“車輛提供罪”“酒水提供罪”以及“同乘罪”等新的罪種,凡是向酒後駕車的司機提供車輛、酒水的人以及車上的乘客都要受到罰款,造成事故的要“連坐”。

  日本一宮市曾創下酒駕罰款記錄,一輛酒駕小轎車上乘坐了5個人,司機被處以30萬日元的罰款,對明知司機喝過酒但還是讓他開車的車主罰款30萬,對明知司機喝過酒不但不制止他開車還坐上車的其他4人每人罰款20萬日元,罰款總額高達140萬日元,約合9萬元人民幣。

  09年酒駕法規意見稿有所涉及,但未有下文

  2009年公安部交管局下發的《關於修改酒後駕駛有關法律規定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中首次明確列入與醉駕司機同乘一車的乘客也應進行處罰的內容。徵求意見稿一出,便引來了一片爭議和質疑之聲。贊同者、反對者各抒己見。最終由於爭議過大,不了了之。

  ■ 高院司法解釋重在糾偏,不在“開後門”

  高法發言並非為“特權”醉駕開後門,處級以上幹部無需親自開車

  繼高法副院長張軍發言之後,高法近日給出的司法解釋也引起廣泛爭議,公眾輿論普遍擔心這是給官員醉駕和特權醉駕留下口子。實際上,中國處級以上的官員都可以配有專車,有專門的司機駕駛,雖然不排除有個別的官員醉駕,但這種情況並不多。從近期公開的醉駕案例中可以看出,還沒有醉駕者的身份是官員。

  遏制醉駕關鍵不在從重從嚴而在公平執法,2010年江蘇兩起駕判罰不同引發爭議

  而2010年發生在江蘇的兩期醉駕致死案,則將醉駕刑罰的關鍵顯現無疑:遏制醉駕不在從重從嚴而在公平執法——淮安、南通兩起“醉駕”致死案,犯罪行為相同,處罰卻不同。淮安市民醉駕致三死一傷,淮安法院判決被告有期徒刑7年,南通市民醉駕致一人死亡,被判無期徒刑。而在《工人日報》的盤點中,近年來的判決也是五花八門,量刑各異。而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更是在隨後聯合就“規範量刑”發出通知,要求維護公平公正,司法統一。

  □ 結 語

  醉駕入刑只看到了“醉駕從嚴”的國際慣例,卻容易忽視不同層級的處罰標準,一刀切的刑罰裁定,只會推高運動式執法波瀾,在法律的執行上也會遇到諸多的困難。(來源:網易新聞評論頻道《另一面》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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