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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決到執行,死刑之路有多遠?

http://www.CRNTT.com   2011-06-09 10:12:08  


 
  中國的死刑複核程序沿用書面秘密審核方式,缺乏透明度。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2條中規定了死刑複核的組織,而對於死刑複核的內容、方式、期限和複核後的處理並未做出規定。這導致實踐中的死刑複核一律採取不開庭的方式,控辯雙方無從知曉、無從介入,只能被動等待裁決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可以不提審被告人,甚至可以不與被處死刑的人見面。而且死刑複核程序沒有明確的審理時限,這與一審、二審的相應規定不統一,有礙對訴訟公正與效率價值的追求。

  被告人權力救濟弱化,律師難見當事人

  死刑是一種剝奪被告人生命的刑罰,一旦執行,將永遠無法補救。如果在法律規定的程序內,被告人沒有充分行使其權利就被執行了槍決,這無疑是對生命權的任意剝奪。儘管在2008年最高院頒布規定成在審核死刑案件時,可安排律師會見法官,聽取意見。但這一規定並沒有設計相關的救濟途徑,一旦律師被約見,沒有任何救濟手段和懲戒措施。

  實務中,陳有西介入夏俊峰的死刑複核案後,曾向最高院提出閱卷、開庭或聽證、以及調取證據等多項申請,至今沒有一項兌現。重慶打黑風暴中涉案人樊奇杭的辯護律師朱明勇稱,他曾多次要求約見法官未果,不得已通過特快專遞寄出視頻錄像等相關材料。然而,直至樊奇杭被執行死刑,他也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檢察機關難介入,審核成最高院“家務事”

  現行死刑複核程序的不公開審理、不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行政性方式還導致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也沒有必要的知情和參與渠道,無法對死刑複核進行監督。目前的規章中,僅規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列席同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會議。但操作中對列席的具體程序缺乏規定,監督程序陷入“名存實亡”的困境,審核往往成了最高法院關起門來進行的“家務事”。

  三、美日死刑控制:寧當終生死囚,也不錯殺

  美國:三輪上訴“窮盡”各種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

  受諸多因素影響,美國的死刑犯大多數不是立即執行。有些死刑犯,從判決到執行常常要等很多年,甚至老死囚室。據統計,美國一個死刑罪犯從判決死刑到最後執行死刑平均要花11年時間,個別案件多達幾十年。目前,美國死刑犯在牢中活的時間越來越長。以佛羅裡達州為例,上個世紀80年代,死刑犯從判決到執行平均要過8.6年,如今則變為17.6年,越拖越久。

  但凡涉及到死刑案件,審理初期就被司法系統予以區別對待。死刑案件的起訴要經過聯邦司法部的批准,死刑裁決只能由陪審團作出。嫌犯被判處死刑後,可啟動三輪上訴程序。在美國36個存在死刑的司法管轄區,有33個州都規定死刑案件自動上訴到州最高法院。儘管上訴程序結束後的裁決具有終局性,但絕對不是“必死無疑”,因為還可通過以申請最高院調卷複核和申請人身保護令為主要內容的第二輪、第三輪複核程序實施救濟。另在窮盡所有司法程序後,死刑執行前還可以通過赦免請求寬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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