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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醫院血案的背後(下)

http://www.CRNTT.com   2011-10-16 08:13:20  


 
  不過在陳志華看來,進入實質鑒定之前,法院和司法鑒定機構來進行這種意見交流的情況在現實中非常少見。“法院來咨詢,鑒定機構要把醫患雙方提供的病歷材料全部看一遍,這就要投入時間和精力,但是又不能去收鑒定費。這還不是最關鍵的。重要的是,鑒定機構如果告訴法院,瑕疵不影響鑒定,而最終結果又是醫院不承擔責任,患者就會把怨氣轉移到鑒定機構。通常鑒定機構是不願承擔這種風險的。你可以去問一下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鑒定管理處,每年可以收到多少患者的投訴?”

  無法知曉東城法院有沒有和中天就病歷真實性問題展開交流。東城法院以“案件仍在審理中”拒絕了本刊記者的採訪。中天司法鑒定中心的謝和平主任則說得很簡短:“我們只對雙方都認可的材料來做鑒定,材料雙方有爭議,我們的鑒定只好中止。”自2009年9月醫學會出終止函之後,2010年11月4日東城法院才給中天去函要求鑒定。這將近一年的時間裡,東城法院一直沒有開庭,只有過幾次詢問。“在我的記憶裡,原被告雙方都到場只有一次。其他都是單方詢問,我們接受詢問比較多,同仁去的要少一些。詢問過程中,法官只是聽取我們對病歷的意見,但不會給出判斷。”楊律師說。而雙方不在場,就無法完成“質證”,也就不能達到質證的目的——幫法院來確定證據。在這段時間裡,楊律師也曾多次向主審法官劉宏凱詢問案件進度。在楊律師的工作記錄上,就有這樣的顯示。多數情況劉宏凱的答覆都是“按照程序,需要請示領導”。2010年3月之後,楊律師就不再寫記錄,“因為通話都沒有什麼實質性內容,案件沒有進展”。同樣在這段時間中,楊律師還在做王寶洺的工作。“他的確有一種想法,不願意去做鑒定,認為病歷存在缺陷,法庭就應該直接判了。我就對他說,那第二類技術層面的問題,一定要通過鑒定才能有定論。”

  不管是請示領導、自行判斷還是與中天交流後再做判斷,法院對於病歷真實性的認定意見應該體現在2010年11月4日致中天的委托鑒定函中。但是這張不到半頁A4紙的委托函只有寥寥幾句話。“我摘抄了幾個要點,一是‘原告認可被告提交病歷的真實性’,二是‘被告認為病歷中部分簽字非醫生本人簽字’,三是‘原被告病歷對比存在不一致之處’。”楊律師說,“等於法院還是沒有做出認定,到底以哪些材料作為鑒定的依據。”

  並且對“原告認可被告提交病歷的真實性”的表述,楊律師也認為不夠確切。“在2010年11月2日的詢問中,我們明確表示過同仁醫院提交的主觀病歷中的病程記錄,都是事後偽造的,內容不真實。”楊律師今年7月份才接到中天的電話,去那裡看到了致函。也許直到那時,中天才要開始著手處理王寶洺的病歷鑒定。“每個司法鑒定中心,都有多起案子在排隊。在召開醫患雙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和臨床專家都在場的聽證會之前,排隊時間和交齊材料的時間沒有嚴格規定。聽證會後,委托人要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後才有要在30至60個工作日完成鑒定的要求。”杜主任向本刊記者介紹。也是在看了那封致函後,楊律師又打電話給劉宏凱,要求“以原告提供的病歷材料為准”。王寶洺認可的材料,只有當初從醫院複印的客觀病歷部分。

  9月14日,也就是血案發生的前一天,同仁醫院的法律顧問金小兵接到了法院的電話,對方詢問能不能僅用王寶洺提交的材料來做鑒定依據。“我當時在外面出差,說要回去徵求一下同仁的意見。以同仁現在的意思看,僅拿客觀病歷來鑒定,沒有包括病程記錄在內的主觀病歷,鑒定材料是不完整的,因此不能同意。”金小兵對本刊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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