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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修改提名條例重走人頭黨員老路?

http://www.CRNTT.com   2012-06-27 08:51:59  


 
  在民進黨成立之前的“黨外”時期,以至是民進黨成立初期,“黨外”人士是以個人身份參加公職選舉的,因而沒有經過任何提名程序。但隨著越來越多的黨外人士參加選舉活動,就開始進行全台性的串聯和聯合競選活動。促成民進黨成立,就是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的黨外後援大會進行聯合提名時,有與會者提出,乾脆衝破國民黨政權戒嚴體制的“黨禁”,成立一個政黨來進行公職候選人提名作業,而黨名是由謝長廷提出,並排除了“台灣”二字,但也不採用“中國”。因而民進黨當時是一個“不統不獨”的政黨。

  民進黨的第一個《提名條例》,是“新潮流系”和“美麗島系”經過爭論後折衷的結果。“新潮流系”主張由基層黨員初選公職候選人,但亦同意必要時得徵召黨員為公職候選人,惟徵召仍須經其所在選區投票黨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而體現了“民主”的成份。“美麗島系”則恃著其擁有較多公職人員的優勢,並力圖避開其在基層黨員中實力較弱的不利之處,因而希望能加入徵召和報備制度加以保障。結果,是以黨員初選為原則,加入徵召制度,排除報備制度。

  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了黨員初選也有不少弊病,包括人頭黨員和口袋黨員的問題甚為嚴重,個別有財有勢的黨員,以代為登記入黨,代為繳交黨費,甚至代為保管黨證等手段,豢養了一批“人頭黨員”,在黨內初選時就跑出來投票,敗壞黨內選風。另外,由於此時民進黨的黨員較少,提名公職候選人倘是以黨員投票決定,黨意與民意嚴重脫節,黨內初選的結果並不完全符合民意的期待,因而正式選舉的結果難以得到理想的成績。

  因而從一九九四年起,到二零零零年七月之前,民進黨改採“兩階段初選制度”。明確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中如果無法經溝通協調產生黨的提名候選人,就採取“兩階段初選”的提名方式。其中第一階段,黨員投票和幹部投票各佔百分之五十,產生“提名名額加額二分之一”的準候選人;第二階段則是在第一階段所產生的準候選人經再次協調仍無結果時,即舉行第二階段的選民投票,此投票結果佔全部提名份量的百分之五十。

  這種提名制度仿效自美國的政黨提名制度,但在台灣島內則是首創了公民投票政黨候選人的方式,希望能使民進黨的候選人能夠符合民意,並在初選的過程中提前為候選人造勢。

  由於在“二階段初選制度”中,黨員投票仍佔重要地位,故而“人頭黨員”和派系操縱選舉的現象依然存在,使得台灣地區無法遏止腐敗選風。既不“民主”,也不“進步”。而所謂“幹部評鑑”,是由幹部投票,作為平衡“人頭黨員”影響力的手段。但“幹部評鑑”容易受黨內派系所操縱,進行“配票”、“換票”。因此,這個“二階段初選制度”也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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