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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日本商船,中國理據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4-04-22 10:53:33  


 
  在很大程度上,這與海事案件的特殊性有關。近代國際法體系,很大一部分跟海事案件有關,歷史悠久,參與國眾多,整個國際海事法律體系有相當大的一致性,各國也願意遵循這一體系。中威與大同的貨輪糾紛,雖然有中日戰爭的大背景,但說到底是一個海事案件。“順豐”和“新太平”這兩艘遠洋海輪的註冊母港均為上海港,當年的租船合同簽訂地點與履行地點也在上海,因此,上海海事法院對這起租船合同糾紛案有著無可爭議的、排他性的管轄權。這就是日方公司為什麼雖然不認可最終判決,但還是進行了應訴,並在判決後試圖與中方和解。

  除此之外,船舶扣押、以及可能出現的拍賣,也都屬於國際海事法律體系慣有的一部分。這是因為在長期的海事實踐中,各國都認識到,船舶扣押行為具有強烈國際性,因此世界各國為縮小各法系的法律差異做出了巨大努力,並取得了重大成果,先後通過了《1952年船舶扣押國際公約》及《1999年船舶扣押國際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關於扣押、拍賣的規定就非常詳盡。也許還有不少網友有印象,2013年中國首艘豪華游輪海娜號曾在韓國被扣押,起因居然是兩個中國公司的經濟糾紛。這就是海事案件和船舶扣押行為國際性的體現。

  所以,“扣押日本商船”雖然聽起來非常罕見、霸氣,但實際上不能說是一個“非常規”的情況。

  而其他類型的民間對日索賠案件,可能難以複制

  因此,這也意味著,其他類型的民間對日索賠案件,未必能複制這麼“霸氣”的行動。雖然近年來對日索賠案件在國內發起訴訟的呼聲越來越高漲,但若想重複中威船案的勝利,則恐怕沒那麼簡單。

  最典型的就是中國法院判決後的執行問題。今年3月18日,二戰擄日中國勞工及遺屬狀告日本企業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律師康健在談到執行問題時曾表示“絲毫不擔心”,他分析稱,日本這兩家被告(日本焦炭工業株式會社和三菱綜合材料株式會社)都是有著百年歷史的公司,都有基本的企業文化和理念,“若兩被告做出的重大人權侵害事件被法院判決要承擔責任,但它們選擇拒不承擔責任,我認為他們的信譽將會大打折扣。”“如果被告拒不執行,原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兩公司在中國本土都有辦事處,應該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然而,船舶扣押這種相對國際化的舉動,都已經引發日本國內強烈的“會影響中日經貿關係”的聲音,那麼“強制執行兩家日企在中國辦事處的財產”可能會有更大的風險,乃至於對整個中國的投資環境都可能產生壞的影響。這就是為什麼長期以來在中國發起對日索賠的訴訟都很難在國內立案。即便像今年這次在北京立案了,日方企業是否會在國內應訴也是一個很大的疑問,如果做出缺席判決和對日方財產強制執行,那勢必是一個相當冒險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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