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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礦藏法:政府不與民搶利

http://www.CRNTT.com   2014-06-11 11:40:35  


 
  六,美國西部地下礦權與地表產權糾紛相對更多,是因為當地原屬聯邦的土地更多,政府賣地有時只賣地表權有時只賣礦藏權,造成了複雜的歷史糾葛

  地下礦權與地表產權糾紛更多的地方多在美國西部,是因為美國西部諸州的土地有不少是被美國聯邦政府從法俄等國、諸印第安部落收購和轉讓的,還有很多來自於美墨戰爭後割自墨西哥的土地,所以產權史較東部更複雜。這些土地的原始地主全是聯邦政府,起初是地表權與地下礦藏權一並屬於國有。嗣後國會頒立的諸多法律中,有的保留了部分聯邦土地的地表權卻放棄了相關的礦藏權屬,如1872年的《通用采礦法》;有的是保留了部分聯邦土地的地下礦權卻出售了地表產權,如1916年的《畜牧業宅地法》。年深日久,使美國西部很多地產在轉手時要特別注意是否包括地下資源的權利。 

  七,在美國的地產礦權糾紛中,政府永不是占便宜的一方。例如1958年聯邦高院改判美墨戰爭中墨西哥政府移交土地的諸產權均歸私人而非州與聯邦政府;私人與政府產生糾紛時可要求“聯邦土地管理局”簽署所售土地的《權益免除聲明》,之後政府不能再找土地的現所有人追索礦藏產權

  美國西部地產即使有礦藏權糾紛,占便宜的也永不會是政府。比如美墨戰爭後,1848年墨西哥政府將割讓土地上包括礦產權在內的所有產權移交加利福尼亞州政府,1858年聯邦高院判決墨西哥移交的礦產權應屬於聯邦政府而非州政府。但其後不久,高院重審此案,改判1848年轉移的加州土地地上地下諸產權都歸私人,而非州與聯邦政府所有。又如1976年《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第209款與316款,如果有私人業主購買了聯邦政府轉讓的地面土地、且“聯邦土地管理局”“不能確定地塊有已知礦藏價值”的,或聯邦政府轉讓給私人的土地之後有地表地下各種權屬不清的,私人業主得以要求“聯邦土地管理局”公開發布關於系爭地塊的《權益免除聲明》,澄清產權歸屬,放棄此地塊的所有層面、類型的礦藏產權。也就是說,如果美國聯邦政府昔年因為某地塊找不到煤,將此地賣給私人並發布《權益免除聲明》的話,現在就算勘探出頁岩氣來,政府也不能反悔來搶私人業主的利得。

  作者:李熙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第10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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