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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普選另一思路

http://www.CRNTT.com   2014-07-10 09:31:38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擇一任命權”將權力直接收歸中央政府,可以有效避免一些強勢利益群體,在提名委員會組成和提名環節的利益滲透。

  有人可能會有疑問,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民提名”,於法無據,如何解決?筆者覺得可以考慮用試行的方式來化解。中國的很多事情都是可以先試驗,如果試驗成功,就落實成法律;如果不成功,因為是試行,所以有挽回調整的餘地。大陸法學界用一個專門的詞匯“良性違憲”,來概括沒有憲法依據的試驗性改革。因為中國正處於一個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既然是改革,就不可能所有的改革措施都有法律依據。改革試驗先行,憲法法律隨後,會成為當今中國轉型的一個常態。中國的憲法已經修改過幾次,在適當的時候修改基本法也不是沒有可能。如果過分拘泥於憲法法律條文,先行先試的改革措施如何可以得到推行呢?法律有穩定性的一面,也有適應性的一面。在堅持穩定性的同時,也必要根據時代環境的變化而做適當的修改,這樣才能做到因時而變。

  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執行研究員,憲法學博士,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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