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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鎮化的“攔路虎”

http://www.CRNTT.com   2014-08-26 08:55:20  


 
  其二,城鄉不一致的價格制度。長期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前和初期,中國城鄉的價格制度不一致、不自由,如:存在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農產品價格被人為壓低,工業品價格特別是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則偏高;城市部分壟斷行業存在壟斷定價,農村部分農產品存在保護定價;農村土地不能市場定價,城市土地則可市場定價;城鄉金融機構實行不一致的利率標準等。當然,其中部分價格問題如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問題近年來已明顯緩解,但城鄉價格制度不一致仍然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城鄉不一致、不自由的價格制度,扭曲了市場信號,不利於人口的城鎮化。

  其三,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上個世紀五十年代中期以來,中國一直實行城鄉二元戶籍制度:農村居民實行農業戶口制度,城市居民實行非農業戶口制度。戶籍不僅是一個戶口本和戶口登記那麼簡單,而是代表著不同的身份和權利,擁有城市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享有一系列福利保障待遇甚至特權,而只有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則不僅不能享有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保障待遇,而且要承擔比城市居民更重更多的各種負擔。因此像北京這種城市的戶口在黑市上可以賣到幾十萬元。這種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既不符合社會主義的理想,也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成為一只巨大的“攔路虎”,阻礙著中國的人口城鎮化進程。

  其四,城鄉不平等的就業制度。在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下,城鄉就業制度應是平等的。在城鄉平等就業制度的引導下,勞動力在城市和農村的邊際生產率和工資率應趨於均衡。但中國的就業制度是城鄉明顯不平等的,政府有關部門只負責城市居民的就業安排,包括下崗再就業安置和就業登記,而基本不負責農村居民的就業安排和就業登記,農村居民基本上處於自發就業狀態。進城民工一般不納入城市勞動者就業管理體系,不能享受與城市職工平等的勞動保障等待遇。這種城鄉不平等的就業制度,扭曲了勞動力的價格和供求信息,破壞了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不利於勞動力在城鄉之間優化配置,不利於人本城鎮化的推進。

  其五,城鄉不公平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實行城鄉公平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即使是前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的福利保障待遇也是覆蓋全體公民的。但中國在改革開放前為了實施“城市偏向”的趕超型工業化戰略,實行了城鄉差別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改革開放後也一直未從根本上改變這種制度。醫療、養老、住房、勞動保護等福利保障待遇主要只施惠於市民,國家對農村的教育投資大大少於對城市的教育投資,很多地方的農村教育主要靠農民集資。這種城鄉不公平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阻礙了城市對農村人口和勞動力的吸收。這種制度致使許多城市為了維護本市居民的福利保障和教育特權,對農民進城就業、子女上學和落戶予以排斥。

  其六,城鄉不一致的財稅金融制度。農村和城市、農業和工商業、農民和市民本來只是分工不同的兩類區域、產業和職業,在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下,它們是受國家統一的財稅金融制度調控和約束的。但中國在城鄉分割制度下,對農村和城市採取了不同的財稅金融制度。如以前對農民徵稅不存在徵稅起點,對市民則有徵稅起點;農民要承擔市民並不承擔的許多非稅負擔,如統籌、提留、攤派等和無償勞動如義務工等;國家財政支出大部分年份將80%以上支出在只占總人口不到40%的城市,而占總人口60%以上的農村只能獲得很小比例的財政支出;農村的金融機構基本是城市金融機構的下屬和派出機構,不具有獨立性,農村金融資金大部分被轉移到城市等。這種城鄉不一致的財稅金融制度,使農民承擔了過多的負擔和責任,而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權益,擴大了城鄉差距,阻礙了人本城鎮化進程。

  文章強調,要推進新型城鎮化,就要以推進這次戶籍制度改革為契機,全面改革城鄉差別權益制度,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產權制度(含土地制度)、價格制度、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福利保障制度、教育制度、財稅制度、金融制度、國有資產分享制度等,使億萬農民也一起分享現代文明,一起實現“中國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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