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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岸同屬中華民族與法理 | |
http://www.CRNTT.com 2024-07-27 00:06:55 |
第二個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文化”。前面提及,文明是文化的精華、代表和高度,而文化則屬於底層基礎和土壤。兩岸“同文”也是有史為據、家喻戶曉的。即便是“台獨”分子般數典忘祖,其言行之間仍有著中華傳統文化的不自覺體現,所謂“民日用而不知”。1949年建國以來的兩岸關係互動,儘管存在政治阻隔,但文化聯繫及人民之間的文化來往是強大和連續的。從中國大一統以來即奠定的“書同文”、“人同倫”等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共同性,在兩岸人民之間基本沒有分別。即便存在台灣自身的區域文化和生活方式,也不構成對中華文化共同體性的挑戰,而恰恰是一種對共同文化的豐富與補充,就像中國其他地方之文化對中華文化的豐富與補充一樣。“台獨”主義試圖炮製和宣揚台灣文化的主體性和完全獨立性,是缺乏歷史根據和現實基礎的,不過是一種政治意識形態的刻意操作而已。 第三個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歷史”。在中國的政治文化傳統中,歷史是合法性的關鍵基礎,共同的歷史可以塑造共同的政治合法性。歷史是共同的命運和記憶,更是共同的文明和生活方式。兩岸“同史”,這裡的歷史當然主要不是指地方史,而是中華文明史和中華民族史,是中華民族共同體的統一史。“台獨”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熟稔“滅人之國必先去其史”⑮的政治陰謀術,對台灣與大陸同屬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歷史進行了批判和篡改,試圖從歷史觀上切斷台灣與大陸的“大歷史”聯繫,阻斷兩岸和平統一的歷史認同和政治進程。“台獨”勢力的歷史觀操作慣於訴諸本土主義的悲情敘事,將兩岸歷史篡改為大陸對台灣的壓迫史甚至殖民史,而完全屏蔽掉大陸與台灣的共同體史和共同發展史。“台獨”勢力努力炮製和拼凑台灣與非大陸族群、區域的歷史淵源與互動材料,但這裡需要區分主次。台灣作為中華文明史上開放發展的地方區域,當然有著與海外的千絲萬縷的聯繫,就像廣東也有著豐富的海外聯繫一樣,但這些外部聯繫不可能用來否定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台灣族群屬於中華民族一部分的基本事實。而台灣的那些外部聯繫,可以理解為中華民族向外發展延伸的部分,是華人華僑史的一部分,同時台灣也對外來移民進行了具有中華民族共同體包容性質的接納與歸化。“台獨”勢力拿出的那些所謂歷史和證據,不僅不是“台獨”的依據,反而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在台灣區域和族群意義上的發展壯大史,本質上屬於中華民族共同體史的一部分。台灣的海外聯繫與族群整合,是對中華民族共同體發展作出的獨特貢獻,而不是成為“台獨”的歷史和文化根據。 第四個共同性指向了“共同的責任”。同種、同文、同史是“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強有力的基礎和依據,但同時也產生了時代性的責任,即兩岸對民族復興與國家統一的共同責任。責任是道德概念,表達的是特定主體對應然目標的實踐義務。在八二憲法序言的第二個神聖條款即“神聖職責”中,國家統一是全中國人的責任,其中特別提到了“包括台灣同胞在內”。在中國共產黨歷史任務和中國式現代化基本目標中,民族復興和國家統一是強關聯關係,是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和全體中國人的偉大而神聖的共同事業,同時也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與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生成的核心指標。無法想象台灣人和台灣地區會缺席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種共同責任,其首要和主要的當然是大陸,我稱之為“主場統一”的責任,但台灣同胞也必然承擔連帶性的共同責任,愛國愛台的統一力量必須與大陸一起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共同承擔起統一後台灣社會的治理和發展責任⑯。從“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原則和邏輯來看,愛國愛台力量具有不可推卸的主體責任,需要在兩岸統一與後續治理中發揮主人翁精神和管治者作用。這裡的共同責任還指向共同的反“台獨”和反干預,是鬥爭中的認同、協同和一體性。“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是中華民族的公敵,與之鬥爭是兩岸中國人的共同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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