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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水性侵幼女案怎可未審先判

http://www.CRNTT.com   2009-04-10 06:20:59  


 
  若我們的視綫不局限于此案,就能發現該案只是當地權力失序亂象下的一個必然中的偶然。從脅迫賣淫的袁莉口中,我們知道此次涉案的幹部其實都是她“開旅社”時就結識的一批“資深嫖客”中的幾個“倒黴蛋”。若順藤而上深入調查,當地權力失序、利益勾連格局下腐敗奢靡非法亂象,肯定遠不止于此。正是這樣的權力格局,導致了受害者不但有冤難申,還得避走他鄉。非得省裏下來的“密探”捧著“尚方寶劍”才使案情大白于天下。 

  這樣的權力失序讓民主與法制深度蒙羞,這也容易導致底層淪陷,造成人們的情感斷裂。而受害者,也不僅是本案中幾個無辜的小女孩及其家人,若生活在民主氛圍和法制尊嚴遭受嚴重污損的水土之上,那麽每一個無權無勢的公民,都可能遭到無妄之灾而申訴無門。每個人都會淪爲潜在的被權力强暴和淩辱的對象,這想起來都讓人不寒而栗。希望“習水性侵幼女案”最終能以司法正義爲我們重塑信心。 (李曉亮) 

  “强奸”何以變“嫖幼”? 

  習水縣檢察院陳姓檢察長在回答記者“爲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訴”的問題時說,那是爲了更嚴厲打擊犯罪,因爲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强奸罪的起點爲3年。筆者認爲陳檢察長的說法帶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衆介紹了最低刑,而閉口不談最高刑。 

  按法律規定,强奸罪是一個遠遠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種,它的法定刑有兩檔:一檔爲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檔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檔,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爲有期徒刑15年。 

  從陳檢察長的說法中知道,那些人的强奸罪是構成的。但是,有必要追問的是,他們奸淫幼女的情節算不算惡劣(當地政法委書記說“比殺死幾個人還嚴重”)?倘若這些情節屬實,則完全有無期徒刑、死刑的適用餘地。况且,《刑法》規定,奸淫幼女的,應當以强奸罪從重處罰,即使很一般的情節,也可判處接近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罰;而嫖宿幼女罪的一般情節應在5年、6年有期徒刑之間判處。試舉一例:假使某人奸淫幼女多名(也付了所謂的“嫖資”),即以嫖宿幼女罪按嚴重情節判處,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節,最高則可處以死刑。 

  筆者認爲,檢察機關對袁莉不認定爲强迫賣淫罪(或組織賣淫罪),而以引誘、容留賣淫罪(最高刑只有有期徒刑)起訴,也是爲了達到不由中級法院審理和最終沒有死刑的刑事責任的結果,從而達到降低該案社會影響的目的。 (劉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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