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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賀一誠棄“何厚鏵模式”不參選特首說起

http://www.CRNTT.com   2009-04-11 08:31:36  


賀一誠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會上發言。 中國人大網 李傑攝
  中評社北京4月11日訊/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評論員文章《從賀一誠棄“何厚鏵模式”不參選特首說起》,全文如下: 

  原來一直被人們認為會循“何厚鏵模式”--先是出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經過幾年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鍍金”經歷後,再參選屬於“地方官”的澳門特首的賀一誠,日前以全國人大代表的身份,到行政暨公職局辦理行政長官選委會當然委員報名登記手續。賀一誠此舉,等於是以辦理選委會委員登記手續這個“實際行動”,正式宣佈他已放棄參加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

  實際上,《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三十六條對特首選舉候選人的六項身份資格限制的第六項,就是選委會委員。也就是說,如果賀一誠計劃參選行政長官,他應當不參加選委會當然委員的登記。當然,他在成為選委會委員之後,仍可在第三任特首選舉的候選人提名日開始之前,宣佈辭去選委會委員職務,一如第一任行政長官選舉時,何厚鏵和區宗傑在報名參選特首之前,宣佈辭去推選委員會委員職務那樣。但現在的時空背景與回歸前不同,而且既然有心參選,就沒有必要進行登記後又宣佈辭職的“瞎折騰”。

  其實,賀一誠倘是有意參選第三任特首,他還須在正式報名參選之前,宣佈辭去另一個更為重要的職務,那就是行政會委員。因為《行政長官選舉法》第三十六條對行政長官候選人身份資格限制的六項規定,其中第三項就是行政會委員。正如本欄前日就具有政務官或司法官身份的幾位“大熱門”的分析那樣,倘如此,他就將失去還有將近大半年的原任任期。倘能當選,當然是不再“希罕”那個行政會委員的職務。但倘落選,新任行政長官未必會委任他“官復原職”。而按“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會是由行政長官依法設立的決策性機構,為行政長官及澳門特區政府制定政策或作出重大決策時提供意見。行政長官在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時,必須徵詢行政會的意見,以利於行政長官在聽取各方意見後,作出正確的決策。雖然行政會的意見對行政長官沒有強制性的約束力,這反映了行政會所具有的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性質,但行政會既然是一個決策性諮詢機構,它在澳門特區的政治架構中就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是行政長官的助手和參謀,在行政長官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自己沒有把握參選特首“必贏”之下,也就不必要把這個至關重要的職務辭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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