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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出獄迅即升遷 是否合法

http://www.CRNTT.com   2009-08-07 12:11:00  


城管人員在追趕無牌小販
  中評社北京8月7日訊/“根據法律,普通企業職工只要是“受到刑事追究”,用人單位就可“依法”開除;而公務員被開除要在“被判處刑罰”之後,像城管這樣的事業單位人員,在受刑之後還能重返執法崗位,這種荒唐的制度是否該改改了?”法律工作者沈彬今天在《新京報》發表文章,問“城管出獄後何能“合法”升遷?”文章内容如下: 
 
  2005年,四川金堂縣城建管理監察大隊副中隊長黃德彬開公車撞死了人,其後還找人“頂包”,終以交通肇事罪獲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沒想到在刑滿後的2008年,他又回到了原單位,并且還升職當上了中隊長。局領導稱此舉也是合法的。(8月5日《成都商報》) 

  黃德彬作為受刑事處罰人員,還能繼續上崗“執法”,乃至升官,著實“雷人”。不過,其局領導說了,對他回來上班非常慎重,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後,發現沒有一條法規明文規定“事業單位人員在服刑後不得繼續回原單位任職”。黃隊長刑滿之後,還能“合法”地重新“執法”,暴露出了中國公務人員獎懲制度的漏洞。 

  先說一個比黃隊長更幸福的官員——在服刑時,畢竟黃隊長沒有拿過工資——溫州瑞安市原副市長蔣良榮因涉嫌“賣官”,被降級為交通局副局長之後,2002年又因受賄被判刑3年,緩刑5年。“服刑”期間,他雖然一直不上班卻還拿著交通局的工資,也沒有被開除公職。然而,按溫州當地官員的說法,蔣局長服刑還能拿工資,和四川的黃隊長一樣是“合法”的,至少當時法律沒有明文禁止。 

  原來,1994年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僅規定:公務員“違紀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卻沒有規定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理。而2006年實施的《公務員法》沿襲了這個疏忽。直到2007年6月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才規定,公務員無論被判處實刑或緩刑,都要開除公職,這個制度漏洞才被堵上。 

  所以,在此之前,根據溫州市出台的“土辦法”,像蔣局長這樣被判緩刑的公務員,還能繼續拿工資。直到今年該事件被媒體曝光,蔣局長才終於丟了鐵飯碗。 

  筆者原本以為2007年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能“依法”堵住黃隊長重回“執法”領導崗位。但事實并不是這樣。按局領導的說法:城管隊員不是公務員,而是事業單位人員,所以不受《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管轄,沒有一條法規明文規定“事業單位人員在服刑後不得繼續回原單位任職”,所以黃隊長的“王者歸來”是“合法”的。 

  這就要說到飽受輿論詬病的“城管原罪”——法律授權危機,城管代表政府在第一綫執法,自己卻是一個事業單位,既行使著國家機器的權力,卻又游離於法律設定的對政府的限制之外,黃隊長的重返崗位,只能算是荒唐的“法內情”。 

  申言之,公務人員代表政府,履行公權力,理應有更嚴格的守法、操守要求,但事實上卻相反。比如1994年《勞動法》,以及新《勞動合同法》都規定,普通職工只要是“受到刑事追究”,即遭到逮捕、起訴,不用等到法院判決其是否有罪,用人單位就可“依法”開除;而公務員被開除公職是要在“被判處刑罰”之後,而像城管這樣的事業單位人員,在受刑之後還能重返執法崗位——普通企業員工的守法責任,甚至嚴於公務人員,這種荒唐的制度是否該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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