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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制又到改革時 方向在哪裏

http://www.CRNTT.com   2009-08-29 09:01:24  


 
  作為個人所得的一個正常項目,將存款利息所得計入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是國際的通例。在中國的歷史上,儘管從未將存款利息所得排除於徵稅視野,但征征停停、幾經反覆,確是不爭的事實。

  主張取消利息所得稅的基本理由,大都定位在“利息所得稅觸及最多的是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我們當然要承認,在銀行儲蓄存款人中,中低收入者占絕大比重。對存款利息所得的徵稅,就其所涉及的存款人數計,廣大的中低收入者是納稅人的主體。而且,與高收入者的儲蓄目的有所不同,中低收入者的儲蓄,主要是應付養老、醫療、子女教育、購房等基本民生項目的需要。對本來就屈指可數的中低收入者手中的存款利息所得徵稅,基本民生項目顯然是主要的稅負歸宿。照此邏輯推論,取消利息所得稅,無疑是必要的。

  但是,轉換一下思維方式,也可得到另外一番判斷。一種雖未經明晰論證但得到人們廣泛認同的說法是,20%的高收入者持有銀行系統80%的存款,或者,80%的中低收入者只持有銀行系統20%的存款。對存款利息所得免稅,就其所涉及的存款數額計,高收入者又是最大的受惠群體。而且,不同於中低收入者的儲蓄目的,高收入者的儲蓄主要是投資行為。對存款利息所得免稅,事實上就是對高收入者的投資收益免稅,這又無異於使高收入者的投資收益“錦上添花”,從而坐收“漁翁”之利。

  取消利息所得稅的另一個重要理由,是給中低收入者減負。利息所得稅從來不是一個穩定且有分量的稅源,且不說它絕大部分歸宿是持有存款數額多的高收入者,即便把它全部計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也只不過是其所承受的稅收負擔的一個小頭兒。如果確實要給中低收入者減稅,那麼,最好且收效最大的選擇,應當是減少那些收入更多、占比更高的稅種,如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

  應當說,從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拉動最終消費需求的目的出發,極大地減輕中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負擔,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是,瞻前顧後,綜合考慮,提高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可能並非唯一、更非決定性的辦法。

  個稅“起徵點”並不是一個表達準確的概念,它的準確稱謂應該是“個人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倘若單純通過提高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的辦法減稅,顯然只涉及個人所得的第一個類型——工薪所得,其他的個人所得類別則進入不了視野。而對於不同納稅人而言,即使在同樣的收入水平之下,由於家境不同、負擔狀況不同、居住環境不同、生活費用不同,其所應扣除的費用標準也有很大的差別。

  因此,提高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固然可收減輕工薪所得者個人所得稅負擔之效,但以當前中國居民收入水平分布狀況的格局而論,在既有2000元基礎上的上調,尤其是較大幅度的上調,受惠於減稅的主要群體,可能並非中低收入者,而是高收入者。

  另外,中國人的稅收負擔並不只是個人所得稅負擔。不少人只知要繳個人所得稅,而不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最終也要落在消費者個人身上。其實,從2008年的稅收收入結構可以清楚地看出,政府每取得100元稅收,只有6.4元是以個人所得稅的名義收取的,而以各種隱含於商品和服務中的流轉稅形式收取的,則有60元以上。在現行的稅制結構下,顯然減稅的對象並不限於個人所得稅,甚至主要的著眼點不應在於個人所得稅。對居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影響更大、更有實質意義的減稅舉措,可能是在包括以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在內的流轉稅上。

  要在個人所得稅改革上取得突破性的進展,還得下大決心,著眼於做“大手術”:瞄准“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目標,實現個人所得稅的“個性化”處理——在綜合計量納稅人收入水平和負擔狀況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收入群體、甚至同一收入群體在不同年間的不同負擔狀況,實施差別待遇。

  可行的選擇是:除一部分以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為代表的特殊收入項目繼續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之外,將其餘的收入統統納入綜合所得稅制的覆蓋範圍。以此為契機,在整體上構建一個適應有效調節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的現代個人所得稅制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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