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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 台灣民主之瘤

http://www.CRNTT.com   2009-12-07 12:00:37  


賄選屢禁不止,令人頭痛。
  中評社台北12月7日訊/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吳景欽今天在《中國時報》登出文章“賄選 台灣民主之瘤”。作者表示:“此次三合一選舉,‘法務部’一再宣稱強力訴追賄選的決心,此決心也反應在查獲與羈押賄選者的案件數上,但此次賄選風氣似也未見降低,更諷刺的是,更有已遭羈押者在看守所宣布當選。賄選的無法更除,正深深的侵蝕著台灣的民主。”文章內容如下: 

  此次三合一選舉的縣市議員選舉,由於目前仍採取一個選區的多數當選制,只要得票數破五千,當選即無問題,自然很難防止賄選情事的產生。而更可能的情況是,若碰到類似此次的三合一選舉,候選人間為了節省成本,也會產生合縱連橫的現象,如縣議員候選人可能結合縣長與鄉鎮長候選人聯合買票,不僅可以節省行賄成本,更可使選民產生賄選金額比其他候選人優厚的錯覺。而在採多數當選制下,同黨候選人亦可能相互合作,以買票並輔以配票的方式,而得以使同黨候選人全數當選,而這樣的合縱連橫策略,更可營造出“一人當選、團隊服務”的假象。在如此的情況下,若欲增加行賄成本,勢必得從加強賄選的訴追著手。 

  欲增加犯罪成本,首要當然在於刑罰是否有嚇阻效果。針對受賄的選民而言,由於屬三年以下的輕罪,即便被查獲,檢方亦多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對待,而更可能的情況是,根本無從查起,所以針對賄選的訴追只能針對行賄者。而針對賄選的樁腳而言,目前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其刑度為三到十年,不可謂不重,只是由於賄選的普遍存在性,在檢警機關人力有限下,是否被訴追乃繫於一種機率性,而因此產生僥倖心理,即便遭檢警查獲,但由於法條明文自白者,必須為減刑,若樁腳在自白的情況下,仍得以因此查獲候選人的共犯性,如此優待,尚無可厚非,但若其堅持只為個人行為,與候選人無關,無疑的成為一個防制的漏洞,若再加以審判時間的漫長,上述的重刑效果,實已無太大意義。更糟的是,選舉行賄罪在審理時,面臨與貪污罪同樣的問題,即對價性與否的證明,但關於對價性與否,卻又是一個難以清楚界定的概念,如所謂政策買票、發放選舉文宣附帶原子筆等小飾物、免費請選民吃炒米粉、發走路工等等,是否具有對價性,目前在司法實務意見仍屬分歧,如此,不僅使得相類似案件,在面臨不同檢察官時所可能產生的差別對待,而更增行為人的僥倖,同時在選舉過程中,也可能使候選人以此來質疑檢方辦案是否有政治考量,原本應屬中立的檢方,卻反而成為事主,而為已經惡質的選舉更添混亂。 

  而候選人之所以願意花錢買票,還是在於當選後的有利可圖,不僅可以利用首長或議員身份,直接或間接的牟取龐大的公共工程利益,更可藉由此身分來掩護其非法事業,如採砂石、廢棄物處理、地下經濟等,因此,在所得利益遠高於犯罪成本下,賄選風氣自然難以消除。既然貪污與賄選具有相伴而生的關係,因此,解決賄選,自然也可解決部分貪污的問題,而欲解決賄選問題,雖然可以從加強訴追、加重刑罰、改革選舉制度與減少基層選舉等等,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來著手,但一般民眾更須體認,若選民普遍仍願意收受賄款,而具有可收買性,則再多的制度改革與刑罰,恐都無法嚇阻賄選的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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