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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將消費者隱私權列入保護範圍

http://www.CRNTT.com   2010-03-26 11:47:19  


 
  一方面,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思想基礎已經確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民的權利意識的覺醒,以及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推動了整個社會對於“個人價值”的重視,人們在對私有財產和私人生活的自由的主張中,隱私權對抗其他權利的要求便凸顯出來。可以說,中國人對“人”含義的理解更豐富了。

  根據解放日報社會調查中心和上海神州市場調查公司聯合所做的《誰洩露了我的個人訊息》的調查顯示,在回答“您認為網路、機構或者個人出售他人的個人訊息是一種什麼行為?”這個問題時,59.2%的人認為是觸犯法律,應該追究,37.9%的人認為道德敗壞,應該譴責;只有3%的人認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這說明,消費者已經開始普遍意識到經營者對其個人訊息的過度使用是一種侵權行為,並有強烈要求國家立法保護其正當權益的願望。

  另一方面,保護消費者個人訊息的物質基礎已經具備。首先,由於政府對訊息化工作的重視,以及進行了大規模的投資建設,可以預見,未來幾年各級政府和各行各業,在訊息化建設時的全局性會大幅提高,針對訊息化建設的保障制度將在大部分行業、部委中出現,從而使得各部門、各行業之間的訊息共享和協同工作更容易實現。

  其次,中國公民越來越多地習慣於“網路生活”,這就意味著,更多的個人訊息暴露於虛擬世界,隨著消費者個人權益被侵害的事件大量地出現,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提高,他們從最初的對個人訊息被洩露採取“無所謂”的態度,到後來的有所“警惕”,直到現在開始尋求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因此,各利益相關方都急需通過相關的法律規範來明確與規範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最後,中國經營者,特別是跨國企業,都具有十分豐富的跨國經營理念,他們完全有能力做好保護中國消費者個人訊息的工作。

  而且,從眼下的情況看,國內外相應立法的經驗可資借鑒。例如歐盟於2002年頒布了《2002~2006 年消費者保護戰略》對消費者隱私問題提出了相關保護。此外還有美國的《電子通信隱私法》、英國的《1998 年數據保護法》、荷蘭2001年2月1日頒布的《遠距離合同法》,以及中國香港地區的《個人數據條例》等,都為我們的立法做出了一定的借鑒意義。而中國一系列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出台,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統一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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