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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制度違憲 律師炮轟

http://www.CRNTT.com   2010-05-09 09:32:17  


 
  肯定者認為,借鑒西方“土地銀行”經驗,有利於“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語)。

  擔憂者認為:“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部門利益大於國家利益,很多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供應往往會單方面也以追求增值為目的,忽視城市規劃的限制和對市場的調控作用。”

  但顯然,各地政府對“風險提示”毫不在意。幾乎還從來沒有一部法律法規,像《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那樣被地方政府如此積極地響應和實施。

  級差地租所帶來的巨大收益,使得“管理城市”迅速變為“經營城市”,原本的盤活城市“存量土地”也更多的向“增量土地”擴張。

  還遠在《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出台之前的2001年,我國已經建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就超過了1000家。

  而現今,則幾乎遍布於全國的每個縣市。

  2007年,正是在此情況下,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當年的主流媒體曾贊嘆它為“土地制度的創新”,甚至不吝用“第二次土地革命”的稱謂。

  但北京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主任薑明安教授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這一部門規章,從一開始就違反立法法。因為按照立法法規定,以國家名義和國家強制力進行的徵收都必須由國家基本法律予以規範和調整,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是依據2001年發布的《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所做的。

  而媒體“制度創新”的解讀,事後證明更多的是一廂情願的良好期盼。

  就在《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出台的2007年,徵地拆遷民怨紛起。該年修正後的憲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這也是張興奎認為土地儲備制度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違憲的理由所在:“出於儲備目的而進行的土地徵收,一方面,由於對徵收目的也就是土地用途無法確定,使得徵收行為有違反憲法的嫌疑。

  “另一方面,如果徵收時已經確定了土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質,那麼儲備制度的建立就顯得多此一舉,何必早早征而不用儲備起來。這種規定實際上將公共利益擴展到了整個經濟領域,既包括公益性的,也包括商業性的,導致了土地征用權的濫用。”

  但就在物權法通過的同時,“重慶最牛釘子戶”以那座孤懸的危樓而引起全國的注意。

  張興奎就曾向立法機關提交建議書,指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把為了公共利益的徵收和通過談判定價的商業開發混為一體,違反憲法和物權法,請求啟動立法審查程序;同時建議制定《土地徵收法》,由公平平等徵收取代強制拆遷,以保護公民的私有房屋財產不受非法侵犯。

  事實證明,紛湧而出的法律、政策,遠遠趕不上地方政府盈利動機導致的悲劇的發生。

  張興奎說,他三四年間所代理的470多件土地案件,從根子上追溯,都能找到土地儲備制度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影子。

  那一年,一篇名為《制度創新抑或違法行政》的文章明確提出,“在我國目前的行政法治條件下,土地儲備制度已然淪為剝奪最廣大城市、農村居民根本利益的制度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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