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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土地管理法》讓農地入市

http://www.CRNTT.com   2010-05-16 08:43:06  


大範圍、多主體違法,表明中國集體土地、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的利用和管理出了大問題。那麼,問題的根源在哪兒?
  中評社北京5月16日訊/國土資源部上周舉行督辦違法案件及2009年土地督察公告發布會。一一細數,會上通報的全部23起土地違法案件竟都是集體土地違法。不同之處在於,違法類型多樣,違法主體更是五花八門。

  新京報發表媒體人劉劍文章表示,大範圍、多主體違法,表明中國集體土地、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的利用和管理出了大問題。那麼,問題的根源在哪兒?

  實事求是地講,對集體建設用地的政策指導並不缺乏。僅最近兩年,國土資源部就出台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等文件。更不要說早在1999年,國土資源部就將安徽省蕪湖市確定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而後,相繼出台土地整理折抵、省域易地占補平衡等政策,鼓勵各地“飛地”、“地票”等創新,為地方發展廣開了用地門路。

  其實,各界對此已有共識:是《土地管理法》出了問題,致使集體土地不能與國有土地同價、同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嚴格對照之下,前面列舉的試點、創新有很多是不合法的。

  但現實情況是,超越《土地管理法》規定範圍的集體建設用地早已遍行天下,在一些省份甚至受到了行政規章的保護。

  文章指出,當一款法條脫離現實太遠時,與其一個子問題一個子問題地糾結,為什麼不能考慮修訂法條本身呢?正當的訴求找不到出口,必然增加與不正當者結盟的風險。

  尤其是在當前這個時間點。新華社日前發表文章稱,中國貧富差距正在逼近社會容忍的“紅線”,文中特別提到了土地要素在財富調整中的巨大力量。推進農地入市,顯然可以大大增益農民的福祉。而它又不僅僅是個公平問題,在當下中國具有戰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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