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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久霖複出,應給公衆一個說法

http://www.CRNTT.com   2010-06-28 08:39:16  


陳久霖
  中評社北京6月28日訊/《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終身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陳久霖曾差點導致中航油破產,顯然屬於“特別重大損失”之列。據悉,陳久霖複出擔任的職務是由企業根據自身需要考慮錄用的,可企業自行錄用,就可無視法律嗎?《新京報》日前登載馬光遠的文章“陳久霖複出,應給公衆一個說法”,內容如下: 
  
  陳久霖,這個因“中航油事件”在2006年被新加坡司法機構判處四年零三個月的監禁和33.5萬新元罰款的央企高管,目前被媒體發現已經以“陳九霖”的名字成為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

  作為首個被國外的司法機構判處刑罰的央企高管,中國民衆對於陳久霖的遭遇一直懷有複雜的感情。從個人的角度而論,陳久霖在經營管理上的才能是不容置疑的,沒有陳久霖,就不會有中國航油公司的騰飛和在新加坡的上市。在陳久霖執掌中航油期間,中航油淨資產由17.6萬美元增至1.5億美元,增幅852倍,市值超過11億美元,是原始投資的5022倍,並很快壟斷了中國國內航空油品市場的采購權。被稱為“航油大王”。

  而就在中航油如日中天的時候,2004年,中航油卻因從事油品期權交易而導致5.5億美元的巨額虧損,致使中航油幾乎破產,陳久霖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隨後被新加坡司法機構於2006年3月判處四年零三個月的刑罰,並被國內相關部門“雙開”,跌入人生的最低穀。

  “中航油事件”作為央企在海外投資期貨交易慘敗的經典案例,當時的影響巨大,在國內引發的震動至今猶在。然而,對於陳久霖的處罰,卻在業界一直有很大爭議,甚至有很多人為其叫屈,認為其不過是個“替罪羊”而已,而陳久霖自出獄以來一直向有關部門“討說法”也印證了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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