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港澳論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台聯黨再提反“ECFA”公投案形勢嚴峻

http://www.CRNTT.com   2010-07-14 07:13:02  


 
  實際上,稍為熟悉公投法理的人都知道,台聯黨提出的“公投案”是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的相關規定的。這是因為,公投的方式有“創制”和“復決”兩種。在“創制”方面,是由於政府未能推動一項政策,而由公民發動公投要求政府予以推動。因此,“反ECFA公投案”並不屬於“創制公投”。而“復決”則是政府要推行一項政策,公民要透過公投來表達反對的態度。從台聯黨的立場看,它所要表達的是反對“ECFA”的態度,但其“公投案”主文卻是表述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顯然是不符“復決”的邏輯。因為按照“復決”的邏輯,其主文表述應是“你是否反對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當然,台聯黨仍要這樣做,明顯地是有其陰謀的,這是一項“苦肉計”。因為台灣地區的《公民投票法》所設計的門檻甚高,而前三次六項公投議題也均有遭否決的前鑒。故而台聯黨在構思這項公投案時,早就已經“打定輸數”,明知即使是能混過“公審會”這一關,得以付諸公投,也將會因門檻過高而被否決。因此,就故意將“公投案”主文寫成“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倘被否決,就等於是主流民意“不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可見其政治算計之深。 

  其實,由台聯黨提出的“ECFA公投案”,還有更陰險的一著,就是要籍“全民公投”來偷渡“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以符合“台獨”基本教義派“台灣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住民決定”的概念,實現“法理台獨”。實際上,“公投案”中“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表述,這本身就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國家定位的規定的。因為按《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同屬“中華民國”,簡稱“中國”。由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來表述台灣海峽兩岸的。但台聯黨的“公投案”卻將大陸表述為“中國”,等於是以逆反表述的形式,宣告台灣地區並不屬於中國,而是另行成為一個不叫“中華民國”亦即簡稱為中國的“國家”,這明顯是違憲的。而台聯黨內有不少憲法學專家,其主席黃昆輝也曾任過“陸委會”主委和“內政部長”,曾長期主持兩岸關係和內政事務工作,當然知道“中國”一詞的涵意,也知道在法理上應以“大陸地區”來表述對岸。因此,台聯黨的“公投案”將大陸地區表述為“中國”,並不是疏忽或“習慣成自然”,而是刻意為之,就是企圖透過操作“公投案”偷渡“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倘若“中選會”和“公審會”均沒有駁回該案,就等於是馬政府已確立“台灣海峽,一邊一國”,陷馬英九於不義。這就是黃昆輝及其背後的李登輝的陰險之處。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