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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陳水扁在獄中 |
中評社北京8月28日訊/陳水扁的境遇,可說是“內外交困”、“船破偏遇頂頭風”。不是嗎?這邊廂,他的弊案官司即使是上訴能再獲減刑,但肯定是要洗定屁股把牢底坐穿;就是在正式服刑之前的法院一再延押,也早已令他極為不爽,心躁意煩;再加上國民黨“立委”主導通過的《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專為他搞了個“阿扁條款”,將其禮遇刪得一乾二淨,使他從“窮得只剩不錢”變成一文不值,再也難以象那八年那樣驕奢安逸。那邊廂,繼美國司法部對他家在美國的兩棟房產提出民事沒收訴訟後,美國聯邦檢察官上周也專赴台灣,與特偵組會商,進一步合作查扣他家在美國的可疑資產,而台方也已提供相關資料。聯邦檢察官認為,依照美國的制度和法律,完全有把握勝訴。於是乎,陳水扁即使能避過台灣島內的一劫,逃到美國也將是無處可藏身的“億萬”貪污犯。
陳水扁在美國財產的訴訟案,是今年七月十五日由美國司法部向紐約州和弗吉尼來州兩處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書指出,在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六年期間,台灣某公司為了購併對手,且避免監管當局干預,向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行賄六百萬美元。隨後,吳淑珍透過空殼公司及由其子陳致中、兒媳黃睿靚掌管的瑞士銀行賬戶,將這些賄款洗白,其中部分資金被轉移到美國,買下位於紐約曼哈頓和弗吉尼亞州凱斯維克的豪宅。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美國司法管轄範圍內的任何財產,若直接或間接來自違反外國法律的罪行,可以予以沒收。實際上,美國司法部發言人蘿拉‧斯威尼就指出,這兩棟房產一旦被美國政府沒收,將被出售,所得款項將存入專門基金,其中部分款項還給台灣當局。美國國土安全部助理部長兼移民暨海關執法局長約翰‧莫頓也表示,這項訴訟是外國腐敗官員將賄款放在美國金融系統的一種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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