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港澳論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恐怖主義”司法 :發“掃黃家書”

http://www.CRNTT.com   2010-09-08 09:54:19  


主觀臆測發廊女“誤入歧途”是對發廊女的“有罪推定”。
  中評社北京9月8日訊/近日,杭州拱墅區祥符派出所給有賣淫嫌疑的“發廊女”家屬發告知信。警方稱此舉是讓家屬了解親人的從業環境,以免其誤入歧途。兩個月來,祥符派出所已發出60多封“掃黃家書”。然而,杭州警方的行為實際上是在法外完成了非法定罪和侮辱性懲罰的整個過程,從程序到結果都是錯誤的。
 
定罪:隱性認定發廊女為賣淫女是有罪推定 
 
  用主觀臆測代替證據和定罪程序 
 
  “你們的親人現正在××美容休閑店工作,該店屬於非正規的美容、美發休閑店。作為家屬,你們有權利了解自己親人的從業環境。公安機關也希望得到你們的配合,勸說你們的親人不要誤入歧途。”這是杭州拱墅區祥符派出所給“發廊女”家屬寫信的內容。 
 
  情理上,懷疑從發廊和美容店從業者涉嫌賣淫這一推斷不能說沒有道理。但是,這僅僅是個人臆測,並且是道德範疇內的,在法律上卻根本站不住腳。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主觀臆測發廊女“誤入歧途”是對發廊女的“有罪推定”。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法律沒有授權公權可以“根據經驗”判斷“發廊女”是賣淫女的權力,在沒有證據證明“發廊女”是賣淫女的情況下,公權機關不可以“懷疑”其為賣淫女,發信告知其家屬。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