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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貪死緩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0-09-20 13:25:09  


 
“緩死”還是“免死”

  按照《刑法》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死緩”並非“免死”,只是“緩死”,即如果罪犯在緩期兩年期間的表現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執行死刑。事實上,被判死緩兩年後又被執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僅出現在個別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還沒有貪官的案例出現。

   “死緩本身就是死刑的一種,如果以後取消了死刑,死緩也就不存在了。”劉仁文說, “一些人,尤其是普通老百姓總把判處死緩的原因朝司法腐敗方面去遐想,其實有點牽強附會,這個原因更多是源於中國的死刑政策正在改變。”

  其實不僅僅是對貪官的判決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死緩,其他罪名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慎用死刑是個大的歷史發展趨勢。

  從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複核權,開始大力推行“少殺慎殺”、“寬嚴相濟”、“疑者不殺,殺者不疑”等刑事政策。同年末,時任最高法院院長肖揚表示,本年度的死緩判決已首次超過死刑判決。

  2010年8月全國人大審議了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擬取消走私、詐騙、盜竊古物以及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是1979年以來首次在刑法修正案中提出減少死刑罪名,之前有68種死刑罪名。趙長青介紹,從1998年到2007年近20年間,每萬人的刑事案發率從75餘人增加到360餘人,理論上犯罪率增加了4倍,但是其中傳統的凶殺、強姦等犯罪和重罪增加很少,而主要是經濟領域的犯罪和輕罪增加很多。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一般都不會對經濟犯罪執行死刑。

  一個值得關注的細節是,此次刑法修正並沒有提及官員腐敗等方面的內容,這無疑與全社會對腐敗現象越來越關注的情形大相徑庭。“並不是司法工作者和學者們都看不到、想不到,而是覺得官員腐敗的情況面積太廣、程度太深,想要動作起來波及面太大。”劉仁文說,“而且按照目前國際、國內的法律形勢,如果這方面要改革,也只會向‘少殺不殺’的方向走,絕對不可能‘多殺濫殺’,這顯然與一些民眾的願望是相悖的,所以暫時不去涉及這方面的內容可以想象。”

  重慶市的一名資深檢察官認為:“貪官之所以能夠為所欲為,主要還是因為其擁有著不受監督和約束的權力,如果從政治上、法律上剝奪了他們的權力,再剝奪了他們的非法財產,沒權也沒錢之後,他們基本上就掀不起什麼風浪了。”

  他表示,香港和澳門廢除了死刑,社會治安之好有口皆碑,但香港和澳門制度之完善也是有目共睹的。“主張防治犯罪的根本出路在於制度建設,而不在於刑罰的嚴厲。法學理論界呼籲限制、減少乃至廢止死刑,但在現實制度漏洞百出,建設進程緩慢的環境裡,普羅大眾也需要充分理由,在相關制度的建設過程中,迅速限制、減少乃至廢止死刑並不具有現實性。”

  “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據統計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趙長青說,“對此,社會層面反對的聲音甚微,因為從理念上,減少死刑甚至廢除死刑是一種文明,是一種進步,社會都能接受。但面對貪官橫行的現實,社會心態為之一變,對取消國家公職人員犯貪污賄賂罪的死刑罪名則爭論很激烈,反對的聲音依舊很高。”

  他認為,有人認為用死刑反腐敗是一種制度性偷懶,這話說到了要害。當前腐敗猖獗,最根本的原因的確是由於轉型時期體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制度失靈造成的問題必須用制度的完善去解決,死刑管不住腐敗,河南省和貴州省幾任交通廳長“前腐後繼”就是典型例子。

  目前,中國被判死緩刑的罪犯通過服刑後,都可以得到依次減刑、假釋和釋放。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改造表現好,不少地方死緩刑罪犯一般在15年後便可以出獄,無期徒刑13年後便可以出獄,有期徒刑服滿刑期一半以上時間便可出獄。

  “這就使得死緩執行的結果實際等同於有期徒刑,其嚴重性很容易被低估。”趙長青說,“加之《刑法》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含義沒有明確的規定,易被人為操縱,判處死緩往往不被普通民眾認為是死刑,而是寬大處理的結果。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大貪官被判處死緩,其正當性和合法性很難獲得普通民眾認同。”對貪污受賄的處罰,他認為極不合理,低金額刑罰很重,高金額則很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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