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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改革 政府轉型是重點

http://www.CRNTT.com   2010-10-31 08:17:42  


 
  第三,建立公益機構與社會組織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上的合作夥伴關係。當前,由社會力量舉辦的慈善總會、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民間組織,分布在社會的各個行業、各個地區和眾多領域,以非營利性為基本特征,以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為主要宗旨,在消除貧困、尊老扶幼、幫助下崗職工再就業、環境保護、教育培訓和衛生保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並且,這類社會組織還可以利用其組織形式靈活、多樣,活動具有自主性等優勢,在某些公益機構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的基本公共服務產品供給環節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通過稅費減免、財政轉移支付等多種形式,引導和鼓勵民間機構廣泛參與基本公共服務,盡快把某些公益性、服務性、社會性的公共服務職能轉給具備一定條件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探索建立公共服務監管體制。公共服務監管體制不完善,是影響公共服務供給的重要原因。比如,城鄉、地區、不同社會群體公共服務供給存在巨大的差距,但是現行的監管體制並不對此問責。在傳統計劃經濟時代社會事業“管辦不分”的體制下,公共服務供給如何核算成本、如何評價效率等問題,都難以得到有效解決。包括事業單位擁有大量的國有資產,這些資產配置是否合理、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調整等,都需要通過加強監管體制改革才能得到解決。為此,建議在教育部、衛生部等進行大部門體制改革,設置具有獨立性、權威性、專業化的公共服務監管委員會,負責設定監管內容、監管程序和監管標準,對各類公共服務提供機構,如醫院、學校、基礎科研單位等進行監管。與此同時,探索建立基本公共服務的社會監督機制。

  政府轉型與行政體制改革

  文章稱,“十一五”時期的改革實踐表明,如果不把主要目標放在政府轉型上,行政體制改革很難有實質性進展。為此,“十二五”要以政府轉型為主線推進行政體制改革。

  建立規範的中央與地方公共職責分工體制。在過去30年的改革進程中,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的公共職責分工並未真正理順。建立中央與地方規範的職責分工體制,已成為“十二五”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的首要任務。首先,建立中央與地方公共服務分工體制。應當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範圍,使其法定化、可問責。要以立法的形式,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權力範圍、權力運作方式、利益配置結構、責任和義務等明確下來,逐漸使中央和地方的關係進一步制度化。第二,探索建立各級政府事權與財力平衡的體制。要按照政府間財政能力均等化的要求,實現由層級財政向轄區財政的轉型;以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為重點,建立轄區財政能力均等化機制;強化省、市兩級財政的轄區責任,保證縣級財力。第三,推動行政體制與財政體制的聯動改革。行政體制改革不突破,財政體制改革就沒有方向。例如,中央地方公共服務分工不清晰,中央地方財力如何配置的問題就沒有依據。近年來經常出現的“上級請客、下級買單”,看似是財政的問題,但實質上是行政體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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