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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錯造就鄱陽億元巨貪

http://www.CRNTT.com   2011-02-21 13:44:41  


 
  問題一:專項資金的審批、管理、撥付由單一部門負責

  2008年11月,由鄱陽縣財政局和中國人民銀行鄱陽支行一起下發了《鄱陽縣本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實施細則》,其中第四節第七十四條為: 預算單位按照批覆的部門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附原始單據和項目監理審核報告等相關附件,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按照批覆的部門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的相關要求對支付申請審核無誤後向代理銀行開具支付令,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

  而在鄱陽財政局2009年發布的《相關股室受理項目及其辦事流程》則規定,基建撥款程序為:用款單位申請(同時提交計劃文件、項目資料、政府抄告單等)→經建股核擬→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 在財政局的相關股室的介紹中,經建股負責國債基建資金、糧食直補、退耕還林等專項資金及對7個對口單位財務資金撥付和管理。同樣的,農業股、企業股、教科文股等都負責著相關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在規章制度上,經建股、農業股,每個股都有著撥付的權限,如此一來,又負責審核又負責撥付,當然有了很多空子可以鑽。
 
  問題二:印鑒制度不合理,不用法人印章就可取錢

  在本案中,那個全名叫“鄱陽縣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專用章”的假公章成為了焦點。李華波能夠順利更換印鑒,這其中當然有銀行的過失。但是,在鄱陽縣財政局的上級單位上饒市財政局的《上饒市財政局關於財政資金管理內部操作規程的通知》中規定,財政資金撥款印鑒由財務專用章和法人印章組成,資金撥款憑證須同時加蓋以上二枚印章方能生效。不過這個規定對鄱陽財政局沒有約束力,鄱陽財政局自己制定的制度中沒有相關的規定。 事實上,光是在江西,各地之間的財政制度差別很大,有的地區比較完善,有的地方卻有很多不足。如此混亂的地方財政管理制度,自然很容易滋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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