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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激情殺人” 法院不能“激情判決”

http://www.CRNTT.com   2011-03-24 13:49:16  


 
  律師稱藥家鑫在成長過程中因父母管束過嚴、期望過高而積累了大量的負面情緒,心理脆弱,並曾厭世,殺人的原因是“心裡不良情緒凝結”。這種解釋顯然是牽強的。藥家鑫如果真有壓力,其壓力也是來自於父母,其他人和他的壓力沒有任何關係,藥家鑫沒有任何理由把不滿向其他人釋放,把藥家鑫對他人的犯罪行為與來自父母的壓力捆綁到一起是非常荒唐的。

  “激情犯罪”的一個特征是犯罪人受到被害人的刺激,可是藥家鑫案並不具備這樣的特征。藥家鑫以為被害人記住了自己的車牌號碼,會給自己帶來麻煩,就亂刀殺害了被害人。被害人並未刺激藥家鑫,藥家鑫的殺人行為屬於一種滅口式的本能自保,這種行為與竊賊蒙面行竊被人扯掉面罩暴露後的滅口殺人性質無二,而藥家鑫殺人後的逃逸是自保行為的延續。 

  刑罰的主要功能是懲罰、震懾、教育和防範,筆者以為,如果以“激情殺人”為由輕判藥家鑫,不僅不能充分地實現刑罰的功能,還有可能產生負面效應,一些人會因為“激情犯罪”的輕判成本而受到不良暗示,一些犯罪嫌疑人會努力尋找“激情犯罪”的借口對抗指控。 

  不管藥家鑫平時表現多好,但他的“一念之差”剝奪了一個無辜的生命,他的罪行事實清楚,性質惡劣,民憤極大,法院在審理藥家鑫案時,應該恪守法治理性,恪守公平和正義,充分考慮刑罰的社會功能,嚴格依法定罪量刑,切不可作出“激情判決”。 李英鋒 

知風:“激情殺人”並不一定包含脫罪因素

  2011年03月24日08:48 來源:凱迪網絡 作者:知風 

  備受關注的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開車撞傷人後又連刺數刀致對方死亡一案,於23日上午9點45分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藥家鑫表示後悔,其律師辯稱為激情殺人。(3月23日《中國新聞網》)

  事件回顧:21歲大學生藥家鑫,深夜駕著私家車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騎電動自行車的女服務員張萌(化名),下車後發現張萌在看自己的車牌號,藥家鑫拿出刀子,對張萌連捅8刀,致其死亡。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已引起公安部高度關注。(1月13日《西安日報》)

   現在到了決定藥家鑫命運的時候了,也許我的評論會滯後於判決結果,但在相關新聞中,藥家鑫的律師辯護說,這是一起交通肇事轉型的故意殺人案件,藥家鑫是一念之差,屬於激情殺人。他的成長道路沒有污點,學習優秀、得過各種獎勵,且有自首情節。希望法庭從寬量刑,給他一條改過自新的路。由於在殺人案件的定性上,通常只有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所以就“百度”了“激情殺人”: 激情殺人是事先沒有預謀殺人,而是遇到事情沒有控制住情緒,一時衝動把人殺了,這就應該是所謂的激情殺人。從“應該是所謂的”用詞來看,“激情殺人”並非法律概念,僅僅是相對於預謀殺人。可見,藥家鑫的辯護律師和我一樣,在藥家鑫的整個犯罪情節中,找不出為其開脫的更好理由——因為,從個人情感上(而不是法律意義上),我也是希望給藥家鑫一條改過自新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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