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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翻案風”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1-08-16 10:26:45  


  
  維護被害人的權利在世界範圍內都大勢所趨

  實際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曾經忽視了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幾乎都只規定了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1982年,裡根總統當政期間,成立了總統特別工作組,專門研究了當時美國刑事司法體制對被害人權利的保障情況,該組織所發表的報告後來經常被作為被害人權利運動的標準文獻而被廣泛引用,這些報告也直接促成國會在司法部內創立了被害人權利的專門保護機構。在1982年12月發表的最後一份報告中,該工作組這樣描述了他們所觀察到的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體制中的處遇:“曾幾何時,刑事司法體制開始為律師、法官和被告人服務,而對被害人的態度卻充滿了制度性的漠視。”為了改變這樣的狀況,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專門的保護被害人權利的法案,比如在美國,檢察官提交給聯邦法院的調查結果報告中,必須包括一份“被害人被害狀態的陳述”,從被害人的角度來陳述犯罪經過及其結果。

  遺忘被害人的制度的形成也是有原因的,隨著國家公訴制度的建立,由國家公訴來追究和懲罰犯罪分子,檢察官通過刑事訴訟如果能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自然也就實現了被害人的個體正義。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國家和社會的利益代替和抹殺了個體的利益,被害人的權利自然而然被忽略掉了。

  當然,強調被害人的權利並不代表著要損害被告人的權利,而是要在兩者之間做好平衡。 

  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濟。”如果漠視被害人及其近親的權利,他們當然會感到憤怒,認為司法不公,走向輿論要公道。(2011-08-16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 原題:被忽視的“死緩翻案風”誘因)

新聞鏈接:廣西殺妻碎屍案凶手因“立功”改判死緩

  2011年08月04日09:20南方網 武威

  半月內兩死緩案苦主求再審

  殺人償命VS少殺慎殺

  程序正義VS結果正義

  獨立司法VS民意不可違

  孰輕孰重?

  7月6日,當李昌奎案引發嘩然之際,雲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堅定地回應公眾質疑,“殺人償命的陳舊觀念要改改了,這個案子10年後肯定是一個標杆。”可不到1個月時間,因為獲得雲南省高院再審,這起被公眾比喻為“賽家鑫”的案件,卻以另一種“標杆”的形式出現。

  7月下旬,記者在報道了李昌奎案諸多內幕之後,陸續接到幾位讀者的電話。他們反映,自己的親人被殺,當地高院卻判處凶手死緩。堅定要求“殺人償命”的家屬無法接受凶手幾乎免死的判罰,在聽到雲南省高院再審李昌奎案的消息後,紛紛向媒體求助,要求翻案再審。李昌奎案,儼然成為這股“死緩翻案風”的“標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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