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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官德”不如“搞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11-11-08 12:08:45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權力巨大,且辦事效率高,是查處和防範貪污腐敗的強力機構
   
新加坡:“反貪局”由總理直接領導不受干涉

  頒布多項法律防止貪污 

  新加坡能成為世界上廉潔度很高的國家之一,與其嚴格的立法和有法可依的做法密不可分。

  1960年,新加坡頒布了該國第一部《防止貪污法》。此後,新加坡又根據形勢變化對其進行了7次修改,從而使其更加完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與此同時,新加坡政府還推出了《公務員懲戒規則》,這是一部關於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法律,詳細規定了公務員委員會對不夠刑事處分的公務員瀆職和玩忽職守行為的調查和處理程序,對《防止貪污法》又是一個補充。此外,1988年出台的《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是一部專門懲治腐敗犯罪的程序法,用以補充和完善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允許政府凍結和沒收貪污犯來源不明的財產和資產,補充和完善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貪污調查局”權力大,效率高

  為執行《防止貪污法》,新加坡1962年就成立了高效精幹的反貪機構——“貪污調查局”。該局由總理直接領導,局長由總理任命,對總理負責,不受任何機關與個人的干涉。該機構主要接受和調查公眾對公共部門和非官方部門的投訴,調查公務員營私舞弊等行為,並檢測公共部門的運作和程序,設法把官員貪污舞弊行為的機會減少到最低限度。“貪污調查局”擁有絕對權威,享有警方所享有的一切權力。如有必要,甚至可在未經法院許可和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拘捕犯罪嫌疑人。

  多年來,“貪污調查局”權力巨大,且辦事效率高,是查處和防範貪污腐敗的強力機構。這些詳細嚴格的法律法規和高效的權力機關,編織起了一張碩大無比的嚴密法網,成為威懾和打擊貪污腐敗行為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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