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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債務危機與改革思路

http://www.CRNTT.com   2012-01-19 09:25:38  


 
  至於鐵路運輸的調度指揮問題,其實並非像鐵路部門長期堅持的那樣非由它自己直接掌管並實行統一調度不可。至少在政企分開並成立鐵路運輸總公司的條件下,調度指揮權限完全可以由後者承擔。而下一步鐵路運輸市場引入競爭和建立反壟斷規則等問題,包括調度權的重新合理配置,也正是需要在政企分開的背景下才真正有可能實質性地推進。為解決最緊迫的債務危機,我們首先必須實行政企分開,同時確保整個路網的運輸安全與穩定,然後再回過頭來解決企業效率邊界、公益性運輸、引入社會資本與市場秩序等問題,當然還包括地方政府在區域性鐵路的責、權、利以及省部合資鐵路的運營管理合理化問題等。

  鐵路建設與資產管理總公司作為承擔專門職能的特殊企業,類似於將日本鐵路改革時所分別成立的鐵路建設公團、新幹線保有機構及清算事業團合併。要由它負責今後一段時期內國鐵系統相關基礎設施的投融資與建設,同時也負責相關資產的管理和債務償還。鐵路建設與資產管理總公司承接一定時期內原鐵路部門在部省合資項目公司中的權屬,建成後的鐵路設施委托或轉讓給鐵路運輸總公司負責運營。該公司需要接受包括降息、停息等減負辦法的債務重組,但無權增加任何新的惡性債務,其建設能力將根據每年獲得的財政與其他投入和規範化的融資能力決定。未來鐵路建設與資產管理總公司所承擔建設與債務償還的可能資金來源渠道包括鐵路設施的轉讓與租賃收入、相關資產的出售或處置收入、部分鐵路建設基金收入、其他社會資金投入以及中央專項基金的投入(可考慮部分來自燃油稅和車購稅)等。當然,也可考慮將上述鐵路建設、投融資與相關資產管理及債務償還兩項職能分開,分別設立特殊機構負責。

  總之,目前已變得十分危險的鐵路債務危機原本並無必然發生的道理。“高鐵大躍進”是鐵路部門前領導人製造和利用行業信息不對稱等條件,故意誇大政企不分體制具有“集中力量辦大事”優勢,鑽國家規劃空子,有意推遲改革並違反基本建設和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結果走向反面同時付出重大代價的典型教訓,它從本質上嚴重違反了科學發展觀和轉變發展方式的要求,也暴露出我們在政策制定與執行領域存在的體制機制問題。巨額鐵路債務的違約現已無法避免,相應的債務重組也已不可回避,而債務危機的盡快成功處理必須與在鐵路行業建立起長期合理有效的公共治理結構,以及建立綜合運輸體制一並統籌解決。我們還認為,此前曾指定先由鐵路部門負責提出鐵路改革方案的決定,已經明顯不適應目前新的情況,而且多年的事實已經清楚說明,鐵路部門本身作為主要改革對象不合適由其自己提出改革方案。因此,建議盡快改變鐵路改革的決策部署,在更高層次盡快研究鐵路改革方案並加快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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