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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尋求保外就醫等於自認其罪

http://www.CRNTT.com   2012-03-31 08:34:40  


 
  因此,保外就醫只是以“監外”代替“監內”執行有刑徒刑或者拘役刑罰的暫時措施,而不是以釋放或流放罪犯形式完全取代監禁刑罰或變相提早釋放罪犯;保外就醫在實施過程中的特點為:一、“保外就醫”是有時間性的,當罪犯已不再有嚴重疾病需要繼續保外就醫(即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二、“保外就醫”不是將罪犯放了便算,而是執行機關應當在保外就醫期間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三、執行機關如認為保外就醫的暫予監外執行不當,可以廢止其保外醫治許可。

  也就是說,“保外就醫”將受到許多限制,這是諸種離開監獄的方法中,最為“屈辱”的一種,不但是等於承認自己有罪,只不過是在監外執行而已,而且其在監獄外就醫的時間,並不抵折刑期,一旦病好了必須返回獄中服刑,而且是必須接續起已經實施的刑期,並繼續執行下去,並不能扣除保外就醫的那一段時間。

  為何連這樣“屈辱”的條件,陳水扁也會願意接受呢?看來,他終於是“大徹大悟”地“想通了”,要求司法重審無疑是緣木求魚,不要說是有法律潔癖的馬英九不會輕易啟動,就是保持立場中立的司法官也會以“依法無據”為由予以拒絕。那麼,就退而求其次,尋求“特赦”吧。其如意算盤,是希望馬英九在“五‧二零”就職時進行宣佈。但是,不要說是馬英九出於種種因素考慮而不會有此打算,就算是答應了,也將會受到《赦免法》關於只能對已經終審定讞的被告人實施特赦的規定的限制。而陳水扁目前被三審定讞的只是“龍潭案”,還有其他幾個案子倘待審判,其中的一些案件被終審有罪的可能性較高。因此,目前即使是“特赦”陳水扁,也只能是針對其“龍潭案”而言,而他在被“特赦”釋放出獄後,當其他幾個案子被終審有罪時,這個“特赦令”不可能延及此後所判之各案。因此,倘是希望能有一個“終局結案”,將“特赦令”發揮最大的作用,還須等待陳水扁所有涉案都審結之後。這就需要好幾年的時間。即使是陳水扁病得很嚴重,馬英九有意施行人道主義,也不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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