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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千帆:法律解釋應行司法集中制

http://www.CRNTT.com   2012-07-06 11:26:16  


資料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張千帆
  中評社北京7月6日訊/“‘誰負責,誰解釋’的路子,必然導致法律解釋向部門權力與執法便利的傾斜,刑訴法將遭遇被部門‘肢解’的危險”。最新一期《新世紀》周刊登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張千帆的評論文章“法律解釋應行司法集中制 ”,全文內容如下: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爭議中通過後,誰來解釋法律,如何解釋法律,又是一個問題。迄今為止,中國的法律解釋採用複雜的“分散制”,有多個解釋主體“各自為政”,做出基本上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釋。1996年刑訴法首次修改後,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最高法院乃至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機關,或分別或聯合發布了十餘個解釋性文件。此次新刑訴法解釋也延續舊路徑。如果各個部門固守自己的法律解釋,那麼刑訴法將遭遇被部門“肢解”的危險。
 
  分散解釋機制存在諸多弊端。首先,刑訴法解釋沿用“誰負責、誰解釋”的傳統思維,由法條所涉及的機關負責解釋法條,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也不利於如實體現立法者的修法精神。刑訴法的重要目的在於規範與限制公權力,由這些部門負責解釋約束自己的法律條文,違背法治的基本原則,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長期以來,“部門立法”飽受詬病,是因為其必然保護部門利益,而和全體國民的公共利益相抵觸。現在刑訴法解釋如此,等於將部門立法引入了原本應按立法意志統一實施的法律,結果必然是向部門權力與執法便利傾斜,難以體現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更重要的是,分散釋法顯然將破壞法治統一、割裂法治秩序,違背憲法要求的維護“法制的統一與尊嚴”的國家義務。
 
  統一解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法治國家都不可能置之不顧。即便在強調高度自治的聯邦制國家,法治統一也是不可撼動的基本原則。作為聯邦國家,美國的地方多元化限於各州自治領域,聯邦立法領域則必須統一。早在1816年的“地產充公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確立了聯邦憲法與法律由聯邦法院統一解釋的基本原則。在霍姆斯大法官看來,這一先例所確立的法治統一原則,要比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建立的司法審查制度更重要。
 
  當然,在執法過程中,每個部門都必須釋法,按照對法律的理解去執法。但是眾所周知,部門釋法顯然不具備最高或最後的權威。在所有法治國家,這個權威在於法院,如果各級各地法院的法律解釋出現衝突,則通過逐級上訴由最高法院做出最終的權威解釋。如此,則法律解釋“尚同”於最高法院,國家法律在全國獲得統一的理解與適用。
 
  中國未能確立法院釋法的權威地位,造成部門釋法盛行。憲法規定了人大至上的國家權力結構,並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力,司法只是處於次要地位。然而,出於種種原因,人大釋法只是例外而非規則,多數法律疑難問題得不到及時解釋。雖然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釋有助於統一全國法律解釋,但它未能享有理所應當的最高地位。
 
  中國必須借鑒法治國家的普遍經驗,徹底拋棄“誰負責、誰解釋”的反法治思維,確立司法在法律解釋中的權威地位和最高法院統一全國司法解釋的集中釋法模式。以司法為中心的集中釋法模式和憲法規定的人大常委會機制並不矛盾,如果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人大解釋相衝突,那麼以人大解釋為准。對於眾多人大未曾解釋的立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應具有最高權威。從制度和實踐上,還應充分確立符合法治的司法制度,包括釐清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保障法院獨立司法的地位。
 
  集中解釋也有風險,除了人大等機關的監督,為了防止司法任意專斷,司法解釋過程中廣泛徵求意見,不僅包括各相關部門的意見,也包括學者和社會大眾的意見。事實上,司法解釋在出台前徵求社會意見已逐漸形成“慣例”,如果這個慣例能執行得更徹底,並且能夠完善後續的意見公開與說明理由,即貫徹“先民主、後集中”的司法解釋模式,那麼統一司法解釋將具有民意代表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