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嘔吐死,又一件刑訊逼供造成的中國式錯案

http://www.CRNTT.com   2012-07-27 12:29:14  


 
  第二:監視居住地點為何為“項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隊”?為何不通知家屬?

  項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稱:2011年10月23日下午1時許,在鄲城縣汽車站附近將犯罪嫌疑人於鋼峰抓獲。於鋼峰供述了其因吸毒夥同楊某某、王某某在項城市區盜竊6輛面包車並銷售。當晚王某被送往項城市看守所執行刑事拘留。於鋼峰願意配合公安機關工作,2011年10月24日辦理了監視居住手續,根據偵察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暫不通知其家屬。

  對此,於鋼峰家屬提出疑問:為何監視居住地點為“項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而不是其個人居所?為何不通知家屬?哪位領導批准的暫不通知其家屬?“領導批准”有合法的理由嗎?

  1996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008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後,應當製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第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和住處或者居所,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執行。

  2012年3月14日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三:公安局說經搶救後在醫院死亡,醫生說未經搶救已經死亡。雙方說法為何不一致?

  對於於鋼峰的死因,項城市公安局出具情況說明稱:“2011年10月25日23時50分左右,於鋼峰說他拉肚子要上廁所,到廁所後就對著便池嘔吐,嘔吐完他蹲下大便。大便後,於鋼峰回到一中隊辦公室,說自己不舒服,坐到地上,頭上開始冒汗,臉色發白,口中吐白沫,然後頭一歪,躺倒在地上。值班民警立即撥打了120請求急救。26日0時10分,120急救車趕到,醫生對於鋼鋒進行現場救治後,立即抬上救護車送到項城市第一人民醫院,26日0時35分醫生宣布受害人於鋼峰死亡。”

  鄭樹龍提供的一段於鋼峰死亡後家屬與當地120急救中心出診醫生的對話錄音則表明,於鋼峰並非在醫院搶救時死亡。

  該段錄音中醫生說道:“在現場就死了。我們到達時,病人沒有呼吸,沒有心跳,雙側瞳孔散大,病人死亡。我跟值班刑警說了病人已經死亡。”

  於鋼峰的家屬提出查看出診及搶救過程記錄,當事醫生說“這個記錄只能出於公安局取證時,公安局通過醫院辦公室去要”。截至目前,家屬仍未拿到醫院的相關出診搶救過程記錄。

  第四:公安局為何不給家屬看屍檢報告?

  項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還稱:於鋼峰死亡後,項城市公安局立即向周口市公安局及項城市檢察院通報情況,周口市公安局紀委及項城市人民檢察院派人介入調查。

  檢察機關提出進行屍體解剖,查明死因。於鋼峰的家屬要求到異地進行。今年3月23日,項城市公安局委托位於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前來做屍體檢驗。

  5月11日,項城市公安局通知家屬鑒定結果出來了。鄭樹龍告訴記者,公安局的人當時拿著一份寫著“副本”字樣的文件給家屬念了一遍。家屬從而得知,“受害人肋骨斷裂4根”,“胃裡無任何食物”,“長時間身體自由受到限制導致的下肢肺動脈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家屬要求查看屍檢報告,遭到了警方拒絕。警方僅僅提供了一份蓋有項城市公安局印章的《鑒定結論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鑒定結論為“於鋼峰系肺動脈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並沒有對死因做過多說明。

  截至5月24日接受記者採訪時,家屬仍未看到屍檢報告。

  此前刑辯律師周澤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家屬查看屍檢報告的權利。因此,一般可以理解為“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就是可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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