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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辨析:袁世凱因“二十一條”被罵賣國賊有點冤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18 11:54:00 |
然而,近年來的學術研究越來越多地顯示,袁氏在對日“二十一條”交涉中固然飽含屈辱,但實在談不上“賣國”。 一、袁世凱對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條”並不買賬 1、日本趁一戰西方國家無暇東顧,向中國提出“二十一條” 袁世凱由於歷史恩怨一直與日本交惡,因此在其掌權後就竭力抵制日本,日本對袁世凱也頗多不滿。辛亥後,袁世凱大權在握,日本要想在中國獲得更多的權益,始終繞不開袁氏,但袁氏在外交上一直是依賴歐美抵制日本,這對日本謀求在華利益始終是一大障礙。而正是在此背景下,一戰爆發了,一直被袁世凱憑借用以制衡日本的英俄德等國深陷歐洲戰場無力東顧,日本看到了宰割中國的大好機會。日本政界元老井上馨認為歐洲大戰“對日本國運發展乃大正年代之天佑”,主張趁機“確立日本對東洋之利權”。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認為一戰是“對中國提出要求之良機”。1914年9月,日本借英日同盟之名,向德國宣戰,出兵占領膠濟路及青島,同時日本內閣決定,在歐戰未結束前青島及山東戰區一律實行軍事管制,各級官吏由日本委派,山東省路礦均由日本監督,海關也派日人管理。之後,中國就日本撤出山東問題與日本展開外交談判,但日本非但沒有撤出之意,反而希望利用戰爭的有利機會向中國提出更多權益要求。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違背外交慣例,越過外交部直接向袁世凱遞交“二十一條”密約,分為五號,旨在將中國變為日本的附庸國,其詳細內容如下: “第一號,關於山東省四款:一、日本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力利益讓與等項處分,中國政府概行承認。二、凡山東省內並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以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借與他國。……” 第二號,關於”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共七款:一、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六、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商議。七、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限。 “第三號,關於漢冶萍公司,共二款:一、俟將來機會相當,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未經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該公司一切權力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二、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該公司以外之人開採。” 第四號,關於“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一款:中國政府允准,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共七款:一、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當政治、財政、軍事等項顧問。……三、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中日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內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全面籌畫改良中國警察機關。四、由日本采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日中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采買日本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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