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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諾登“死罪可免活罪難逃”?

http://www.CRNTT.com   2013-06-19 10:54:09  


審判斯諾登將是美國司法面臨的又一個難題
  中評社北京6月19日訊/為美國國家安全局工作的斯諾登出逃香港,並揭露美國政府的監視項目“棱鏡”,引起人們無限遐想。[詳見鏈接]

  但喧囂的輿論畢竟不能直接解決問題,最終還要依靠冷靜的法律。從法律角度看,即便斯諾登回到美國也未必就是“羊入虎口”,而香港想庇護斯諾登完全脫罪也並非易事—— 
 
想判斯諾登“危害國家安全”的重罪沒那麼簡單

  美國有可以判到死刑的“叛國罪”,但是二戰後沒有判決過一例

  很多國家都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相關罪名。我國《刑法》分則第一章就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下轄12個條款。美國也有類似罪名,其中最嚴重的是“叛國罪”。美國憲法第三條定義叛國為“發動反對美國的戰爭,或擁護美國的敵人、並給予他們任何形式的援助”。叛國的刑罰可以高至死刑。

  不過二戰後,叛國罪就被“塵封”,直到2006年才有一名叫賈達恩的美國籍基地組織成員被控訴此罪名,但是直到今天也沒有判決。所以斯諾登出逃後,美國國會多位議員指其犯下“叛國罪”,這更像政客作秀的狠話,不必太當回事。

  美國也有較嚴重的“間諜罪”,不過斯諾登的“前輩們”並未被冠以如此罪名

  美國另一個“危害國家安全”的相關罪名是“間諜罪”。美國《反間諜法》規定故意洩露有損美國利益且有助他國優勢的信息給無權知道這些信息的人,是犯罪。2011年,一名叫馬丁的美國海軍水兵將機密文件出售以換取錢財,就被控訴間諜罪,馬丁也向法庭認罪。

  不過,受斯諾登欽佩的埃爾斯伯格卻沒有被控訴間諜罪,埃爾斯伯格曾在1971年將美國國防部的機密文件捅給媒體,而媒體又將這些文件發布。儘管當時的美國司法部認為埃爾斯伯格和媒體的行為都涉嫌違反《反間諜法》,但是最終埃爾斯伯格和媒體均未被控訴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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