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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應讓證據和法律說了算 

http://www.CRNTT.com   2013-08-09 12:25:43  


 
  被害人律師

  楊女士從沒有向李家要過錢

  昨天,被害人楊女士律師田參軍接受記者採訪時稱,已經注意到夢鴿向警方報案消息,“此前他們已經提請警方調查過一次,但是警方沒立案”。田參軍稱,此次警方是否立案,還在兩可之間,“控告是其權利,但很有可能不被受理”。

  此前曾一度暫停接受媒體採訪的田參軍強調,楊女士的身份就是公司白領,不是賣淫,也並非所謂的陪酒女,“楊女士也從沒向李家要過錢,李家稱要錢,是否真有人要錢尚存疑,假如存在要錢一說,也並非楊女士本意,楊女士事先沒授權向李家要錢,事後也沒確認向李家要錢”。

  專家說法

  楊女士是否自願才是案件重點

  夢鴿確實有控告權 酒吧也可反告夢鴿

  昨日傍晚,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分析稱,普通公民具有舉報權、控告權,夢鴿是一普通公民,更是案中被告李某某的監護人,她擁有這個控告權。但洪道德指出,夢鴿此番行動或侵犯了涉案酒吧的名譽權,酒吧經理和酒吧本身都可以對其控告,“點到了誰的名,誰就是受害一方,可要求對方賠禮道歉,並根據營業額受損,提出民事賠償”。

  然而,分析此舉就是李家為李某某洗罪而設的一個局,也沒有什麼。因為這個案子從開始走到現在,讓人感到事實越來越清晰,在這種情況下,李家反戈一擊,很明顯是為了轉移輿論和公眾視線。

  酒吧是否介紹賣淫 和輪奸無法律關係

  洪道德稱,夢鴿報案稱涉案酒吧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其指向的並非是李某某涉嫌輪奸案。即使整個酒吧所有的人員以及被害人過去都存在賣淫和敲詐勒索的情況,也不等於該案也是賣淫和敲詐勒索;即使是酒吧介紹了楊女士陪酒,也同李某某等人談好了價格,但是關鍵的一點是,假如楊女士本人不知道,不自願,在被輪奸時沒有清醒的意識,也就根本不是賣淫。

  洪道德稱,在該案中有一重要的理論,如果被害人一開始就是賣淫,那她為何還會被灌醉?因為醉酒後,什麼也做不了。被害人不可能把自己灌醉,幾名被告人也不可能把被害人灌醉,因為把楊女士灌醉了,下一步活動就沒法進行了。

  所以,洪道德提醒李家辯護律師及法律顧問充分注意到這一點,即便整個酒吧賣淫,也不能說這個案子就是賣淫嫖娼的案子。要證明該案是賣淫嫖娼,必須舉出相關證據,若夢鴿不懂這些情況,李家既聘有律師,又聘有法律顧問,他們有責任向夢鴿講清楚,酒店賣淫和該案完全不是一回事,“如果控告,也應僅僅圍繞該案進行,企圖通過酒吧介紹賣淫來說明該案不是強姦,在法律上是毫無關係可言的”。

  即使索要賠償也構不成敲詐

  此前,蘭和曾稱對方有人在電話中向李家要錢,應屬敲詐勒索,而該電話對公安機關來說也很好查。對此,洪道德稱以此為證據證明對方敲詐毫無意義,“要讓公安查錄音,這不可能,也沒這個手段,因為正常的通話電信部門是不可以錄音的,公民有通信自由,電信若錄音是違反憲法規定的”。他稱,只有在涉及國家安全、販毒等特別重大的案件上,公安機關批准了才能上技術手段。

  李家若指酒吧敲詐,必須基於酒吧敲詐的證據。假設該案中真是有中間人向李家要錢,李家有證據,楊女士也沒授權,則構成詐騙,但這也屬於另外一個案子了。若真受了楊女士授權和委托,事情發生後,楊女士清醒了,向對方提出要錢,體現了楊女士氣憤不過、想要賠償的想法,也構不成敲詐。

  洪道德特別提出,李家辯護律師應該注意到,該案不在於暴力毆打和威脅,而在於楊女士在事發時意識是否清楚,如果她是喝醉酒了,意識模糊,被強行發生了性行為,就是強姦和輪奸,“我奉勸各位律師,真要有心洗罪,只有證明在事發時楊女士的意識是清醒的、有意識的,是同意的、自願的,這個情況下,賣淫嫖娼案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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