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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7死命案中的焦慮感

http://www.CRNTT.com   2014-11-21 10:43:20  


 
用界定病人刑責來舒緩焦慮,不如強調監護人責任、公共安全管理

  現實中精神病人犯罪,大多與監護人履職不力相關

  根據目前的立法安排,監護人只對精神病人造成他人傷亡承擔民事責任,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對於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監護人雖負有嚴加看管和及時送醫的法定義務,但是實踐中精神病人的監護落實並不到位,正是因為監護人對精神病人往往疏於管制和監護,才致使悲劇一再發生。

  精神病患者或盲目出走,在街上像乞丐一樣衣不蔽體地游蕩;或家人有意拒之門外,甚至活生生將病人送到遠處它鄉,任其流浪社會。這是精神病患者常見的生存模式。

  這種監護人責任的缺失,和缺錢有很大關係。上文提到的那位住在豐寧社區的精神病患者,幾次去寺廟、幼兒園砍人,派出所派出六七名民警,終於制服了這名患者,強制送去精神病院。但該患者家里收入低,付不起醫療費用,醫院不收治。為了不讓患者繼續肇禍,派出所民警自籌2000多元,才患者住進了醫院。

  出現精神病人犯罪,不單其監護人出了問題,也意味社會公共秩序的安全存在紕漏

  對北京市各級法院1999至2013年審結的47起精神病人案件進行梳理,可以發現近一半的案件發生在街頭等公共場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穩定後,當然應當走向社會,但絕不是不加甄選。

  應該由專業人員評估其危險性。比如電工、司機、高空作業或需要注意力高度集中的職業顯然是不適合的。尤其讓他們從事教師、廚師、醫生這種涉及廣大人群人身安全的職業,更是不合適,當然,更不能在幼兒園、學校、醫院等處工作。

  在昨夜發生的慘案中,既然醫院不少人都知道犯罪嫌疑人有兩次精神病就醫記錄,為何依然讓他作廚師,並且生活在醫院里?如果多一些警惕和慎重,7條無辜的生命或許就不會死而不瞑。

  在法治社會,精神病人犯罪帶給我們的真正痛感在於:犯罪主體的意志力缺損,使得原本成立的犯罪難以入刑,無辜者由此平白遭受人身乃至生命傷害,在實施犯罪的精神病人權益和受害人權益中,都面臨著正義的流失。 

  (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4-11-21 第29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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