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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健語中評:人大釋法令立法會重回正軌

http://www.CRNTT.com   2016-11-08 00:22:30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青年與政策局官員交流創始發起人朱家健(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1月8日電(記者 范穎薇)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11月7日上午經表決,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下簡稱《人大解釋》)。在《人大解釋》中,明確指出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關公職。若宣誓人拒絕宣誓或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無效宣誓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香港青年與政策局官員交流創始發起人朱家健昨日接受中評社採訪時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法律依據。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是立法機關自行釐清法律的本質意義和原意,相比司法解釋,更見權威。更甚,香港法院未必明瞭香港基本法的立法條文和原意,若硬要香港法院解釋他們能力和職權範圍以外的法律,更會弄巧成拙。

  朱家健又指,此次人大常委會依法釋法一錘定音,及時平息了各界的憂慮,也將令陷於膠著狀態的香港立法會重回正軌。他強調,此次人大釋法是眾望所歸。

  採訪全文如下:

  中評社:就此次人大釋法來看,不少人甚至包括一些香港法律界人士都認為,宣誓案件仍在受審過程中,人大不應當此刻進行釋法,否則就是破壞了香港的司法獨立。對於這種觀點,您怎麼看呢?

  朱家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法律依據。根據國家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具有解釋法律職權”,及《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一點是毋容置疑。不存在個別政客所指,釋法屬僭建或修改《香港基本法》的看法,相反,該等政客未有明白全國人大常委的職權和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但斷章取義,未有向香港市民強調法律條文的依據,卻自圓其說指釋法“修改”本地法例,破壞香港法治,其實是矮化全國人大常委會角色,並顯示他們對國情和內地法律理解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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