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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蔡政府“不當黨產條例”劍指何方

http://www.CRNTT.com   2016-11-17 00:19:59  


 
  用法律的觀點,台灣地區“民法”規定,動產的所有權以“佔有”為客觀認定。除非有他人提出異議,否則將推定動產為佔有人所有。而且依據“民法”第768條所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所述,就算佔有人確實沒有所有權,但只要持續佔有長達十年,依舊取得其所有權。

  所以依據法律,黃金貴金屬,乃至國寶等“動產”,就算是國民黨以不義手段強奪而來,也早就因為法律時效的關係,成為了“合法黨產”,但是其手段相當不正確,固稱作“不當黨產”應無疑義。

  三、黨產成為“國產”,帳怎麼算?

  與民主德國(DDR)和統一社會黨(SED)同時由蘇聯扶持不同,“中華民國”這個政權是有賴於國民黨使其在台灣“復活”,往後還以“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身份繼續在聯合國行事直到1971年10月25日。為了讓“中華民國”能夠正常行使政府效能,國民黨除了將黃金白銀當成了“國產”成為台灣外匯儲備的一部分外,還將原屬於國民黨底下的部分機構,移交給政府,成為“國家”部門。比如今日台灣的“法務部調查局”,就是在1949年5月,從“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查統計局”(即中統)改制而成的。

  這些資產與部門的轉移,確實是“黨國不分”的體現。以今日眼光,自然荒誕無匹,但是在那個時期,卻是十分必要且正當的。只是,台灣的“不當黨產條例”,只把視線放在“國庫通黨庫”,卻也忽視了“黨庫通國庫”的史實。比如忽略了國民黨曾經為了政府,自行負擔了多達二百億黃金債券的過往,就是一例⑧。如果依照“不當黨產條例”第五條:“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應讓黨國之間的債權債務,從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八月十五日為始點一起清算。而不是一方面用法律清算對方,卻同時用法律保護自己。

  惡念叢集的台灣地區法律

  今日台灣“中華民國政府”長年以來,拒絕為1949年以前的各項債務“買單”,並用法律保護自身不受大陸人民或其他組織,前來台灣追討上述債務。如果台灣當局這類“自我保護”的法律不除,又有何資格去清算一個“民間組織”的黨產?

  另外,真要清算國民黨的黨國不分,就應該以東德“政黨法”的精神,符合“無罪推定”以及“普遍性”,避免給人“抄家滅族”之嫌,然而,民進黨所出台的“不當黨產條例”,卻完全看不到這種精神。讓人懷疑民進黨是否還有一點“依法治國”精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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