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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十八大後對台和平向融合深化前行

http://www.CRNTT.com   2017-10-17 00:06:31  


 
  三是完善涉台法律規範體系,配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依法推進對台工作,完善涉台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此後,對台工作的大政方針和具體措施均逐步納入法制軌道。在憲法統禦下,以《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等為主幹,涵蓋行政、地方和部門性的法規規章,涉台法律規範體系初步形成,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台獨”分子形成了強大震懾和限縮,使得“獨派”的“法理台獨”圖謀被不斷挫敗,不得不轉向“柔性台獨”。

  四是妥善處理台灣涉外事務,鞏固國際社會奉行一個中國政策的格局。近年來,隨著島內政局的變動,兩岸在涉外事務上的內耗以及域外國家的介入力度均不斷升高。大陸在堅持一中原則同時,考慮到台灣同胞的切實需求,展現了高度善意和彈性。其一,增進與歐美和亞太國家的互動、互信,以戰略高度,主導“一帶一路”、“金磚機制”、亞投行等國際機制,厚植共同認知和共同利益,約束和限制域外國家與台灣發展“實質關係”;尋求與主要大國共同管控“台獨”,並對海外各“親台反華”勢力與“台獨”的合流予以警示和反制。其二,鞏固主權國家國際組織堅守一中原則,但出於對增進台灣同胞福祉的考量,在不違背一中原則、不造成“兩個中國”和“一中一台”前提下,通過“一事一議”協商,對台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等國際機制的問題作出因時制宜的靈活安排。其三,在蔡當局重啟兩岸烽火的情況下,削減其對所謂“邦交國”的影響力。近兩年來,甘比亞和與“中華民國”有“百年邦交”的巴拿馬與台灣“斷交”、與中國大陸建交,對台灣所謂“政治實體屬性”和“政權合法性”形成了重大打擊。

  深化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成為兩岸關係的新動力

  中共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提出“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兩岸經濟同屬中華民族經濟”和“深化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政策主張,引領兩岸雙向、全面交流達到新高度,形成了互利互補、水乳交融的交流合作格局,為兩岸關係注入了新動力。

  一是鞏固兩岸交流合作的制度化、規模化。其一,ECFA框架運作良好。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構建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化平台的基礎上,2008-2016年,兩岸兩會累積簽署了23項協議,對金融、農業、航運、稅務和核電等經濟領域,以及醫藥衛生、災害監測、食品安全等民生領域進行了規範並建立起資訊交換、人員互訪和危機處理的制度化聯繫機制,大幅拓展了兩岸交流合作領域,增進了兩岸同胞福祉。如今,大陸主要空港均開通到台灣的直達航路,開通直航港口85個;2011-2016年,台灣出口大陸享受關稅優惠貨物565.1億美元。其二,完善涉台經貿、金融法律法規。2012年8月,兩岸兩會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全面規範“投資待遇”、“投資商事爭議”等問題;為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2016年9月通過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正案,減少了對台資企業的設立限制,國務院、國台辦也出台規定,充分發揮仲裁在台胞權益保護中的作用。同時,兩岸金融領域合作的巨大前景帶動了“台銀西進”的熱潮,十八大以來,大陸也為此進行了前瞻性的政策佈局。2012年8月,兩岸簽署《貨幣清算備忘錄》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島內人民幣存款餘額迄今超3千億元。2016年,“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推動兩岸金融業合作及貿易投資等雙向開放合作”。當年,已有14家台資銀行在大陸設立3家法人銀行、28家母行直屬分行和3家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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