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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恩國語中評:國歌法不適合在立法會討論 | |
http://www.CRNTT.com 2017-11-03 00:02:47 |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接受中評社採訪時表示,納入附件三的法律是全國性的法律,但並不是任何全國性法律都可以納入,一定要關乎國防外交,或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不管轄範圍之內的法律才能夠納入附件三。 馬恩國表示,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並不是一個國家,時下為國歌立法,在香港和澳門行政區都應該適用,因此才會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 他說,納入附件三,只是停留在《基本法》的層面,若要在香港本地適用,只能通過兩種方法:第一是直接公佈,第二是本地立法。馬恩國指出,直接公佈不一定能夠適合香港,因為中國大陸的刑法及起草方式與香港並不相同,所以直接公佈的方法未必合適。 馬恩國坦言,通過立法的形式令《國歌法》在香港本地適用,就需要律政司的法律草擬專員在協調中國大陸的《國歌法》以後,加入本地的元素,改變為香港合適的法律,此後才能在香港的法院執行。 “在香港執行,就必須經過立法會。香港《國徽法》和《國旗法》,能夠起到立法的先例作用,而且《國歌法》與這兩個法律的性質很相似。”馬恩國表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這無論是在內地還是香港,都應該適用。 《國歌法》若要在香港立法,是否會在立法會中遭遇阻礙?馬恩國認為,立法會能改變《國歌法》的空間不大,最多只能在刑罰上作出相應修改,以適用於香港本地。又因為《國歌法》有刑事成分,所以不適合在立法會討論,因為規範行為的法律,是不會被受規範者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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